旅游合同根本违约与一般违约

2013-02-21 第一旅游网 标签:

      

在日常处理旅游投诉中,我们发现有的旅行社会因为违约而导致赔付比例较高,甚至赔付全部团款,而有的则只承担违约部分的赔付,赔付比例较低,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在实践中这种赔付比例有什么法律依据?这就涉及旅行社的违约情况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根本违约”还是“一般违约”。

基本概念

所谓根本违约,主要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是一般违约的构成要件,加上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法律效果是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本违约是区分违约严重程度的一种做法,通过区分违约的严重程度,而要求违约方承担不同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是对根本违约的具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本违约的法律效果

一旦构成根本违约,在法律上又会有什么样的效果?根本违约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二是可以行使充分的索赔权。

1.根本违约下的解除权

根本违约会引发合同的依法解除,也就是会产生合同的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权的依据是《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特别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的情形均可以归纳为违约所造成的结果严重,使合同目的落空或不可期待,实即根本违约。

2.根本违约也有对合同解除权进行限制的作用,主要是限制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以后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比如:旅行社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给游客买到卧铺票,而只买到硬座票,如果游客据此要解除旅游合同,法律依据不甚充分,而如果游客坚持解除旅游合同,则也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因为这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根本违约的条件,不享有解除合同后的法律权益。从这个角度讲,根本违约的规定对游客滥用合同解除权做了一定的限制,可以限制游客动辄解除合同且索赔过高。

⒊如果旅行社因为没有实现游客的主要旅游目的,构成根本违约,则游客可以解除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进行索赔。比如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漂流活动,因为涨水或者当地交通管制等原因未能漂流,虽然可能参观了其他项目,但因游客的主要目的没有实现,旅行社要赔付游客的交通、食宿及漂流等相关费用,而不是只赔付漂流的费用。

一般违约的规定

一般违约主要是区别于根本违约,因为一般违约并不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在实践中有具体的赔付比例和标准,没有根本违约那么高的赔付比例。在旅游投诉调解中应该严格区分一般违约和根本违约,防止游客因为旅行社轻微的违约行为而动辄解除合同。比如在实践中游客会因旅行社派出的车辆出现一点故障而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因旅行社发车晚了一点而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因为旅行社其他轻微的违约行为而动辄解除旅游合同。

对于旅行社的一般违约行为的类型和赔偿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得还是比较细,一是因旅行社主观原因导致的一般违约行为。例如:《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五条“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第八条“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同额违约金。”二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一般违约,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为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相对于根本违约而言,这些赔付标准和比例是很低的,在实际操作中,主要还是依靠这些法律依据作为调解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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