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之七

2008-12-07 绿维创景 标签:

      

 
1、采用工程量清单编制标底价,按步骤必须先确定施工方案,请问:招标人或中介咨询机构如何编制一个合理的施工方案,依据又有哪些?  
    答:标底是指招标人或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量清单的基础上编制的一种预期价格,是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预算的期望值,标底并不是决定投标能否中标的标准价,而只是对投标进行评审和比较时的一个参考价。因此,在编制标底时,招标人或中介咨询机构一定要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考虑常用的、合理的施工方法、施工方案进行编制。 

    2、同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是按招标文件采确定描述工程特征,如果投标人的施工方案描述的工作内容和特征与招标人的不同,是否允许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内容和特征描述进行修改、补充? 
    答: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描述的项目特征,表述的是工程实体的内容,它与施工方法飞施工方案没有关系,采用何种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来完成实体的施工由投标方决定。实体的内容是不能做修改或补充的。 

    3、甲方购买的材料、设备在招投标阶段如果无法确定需要多少钱,能否不用列入报价? 
    答:设备费在项目设备购置费中列项,不属于建安工程费范围,因此,清单报价中不考虑此项费用。但是,材料费必须列入综合单价,如果在招投标阶段无法准确定价,应按暂定估价。 

    4、如果合同订的是单价合同,能否结算时按竣工图、现场实际情况按实重新计算工程量? 
    答:(1)按合同约定;(2)乙方发现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不同时,应随时与甲方协商签证同意后变更,结算时调整。 

    5、工程量清单计价可以理解为固定单价,而不是固定总价法。请问合同价如何定?若投标人已知工程量计算错误、漏项或设计变更,如何调整? 
    答: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计价方法,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是签定合同价的方式,这是两个范畴的概念。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可以采用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中的任何一种方式签定合同价。 
    根据建设部令第107号的第五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有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或不实行招投标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合同价方式有固定价、可调价和成本加酬金。若投标人发现清单中工程量计算错误、漏项或设计变更,可按 
    《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或按合同约定处理。 
    规范4.0.9条一一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l、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部分,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增减的工程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1、高层建筑增加费应划回(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2)还是措施项目清单?  
    答:应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中考虑。 

    2、因发包人原因停建{依法解除合同),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办理停建结算?主要是指措施项目费的清算。 
    答:按合同约定处理。 

    3、由于工程量将来要按实际核定。在制订工程量清单时,可否使用一个暂估量,以节省发包方的人力投入? 
    答:如果该工程只有初步设计图纸而没有施工图纸的,可按暂估量计算;若有施工图纸的必须计算其工程量,结算时可因工程量增减作增减量调整。招标人应尽可能准确提供工程量,如果招标人所提供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误差较大,投标人可以提出索赔或策略报价。 

    4、为便于将采设计变更不会因为投标书中无单价而使承发包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可否采用多做法共存的工程量清单?如,某工程楼地面7000工程量。在工程设计中为水泥砂浆楼地面,在工程量清单中分别列出水泥砂浆楼地面、水磨石楼地面、地板砖楼地面、大理石楼地面……等等,其各自工程量均为7000(或暂定一个数量)? 
    答:不可以口只能根据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若发生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按合同的约定竣工时按实核量结算。 

    5、投标人如参照全国统一基础定额作综合单价分析时,其工程量(施工量)的计算除按施工组织设计外,是否应参照基础定额中相关子目的原工程量计算规则? 
    答:《计价规范》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与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有区别的,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应按《计价规范》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投标人投标报价(包括综合单价分析)应按《计价规范》4.0.8规定执行。 
    规范4.0.8条一一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应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 
1、有招标代理资质的咨询单位,能否编制工程量清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第九条:“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计价规范》第3.1.1条所指“中介机构”与部令是一致。 
    规范3.1.1条一一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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