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之七

2008-12-07 绿维创景 标签:

      

 2、招投标过程中,有时是假定的工程量,有些问题留待结算中解决,现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那么对量的准确性应如何规范? 

    答:工程量清单应由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计价规范》第三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规定编制,工程数量应按3.2.6条规定计算。 
    工程量计算有误应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规范3.2.6条一一工程数量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工程数量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2、工程数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以“吨”为单位,应保留三位小数,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以“立方米”飞“平方米”、“米”为单位,应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以“个”、“项”等为单位,应取整数。 
    规范4.0.9条一一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部分,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增减的工程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3、若选定中标单位后,发现工程量清单中遗漏某分项工程内容,该分项工程该如何计价? 
    答: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结合施工图纸,按《计价规范》要求填报综合单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情况下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若发现清单项目漏项,应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规范4.0.9条一一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部分,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增减的工程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4、小于…或…以内是否包括本身?例:楼梯计算规则“不扣除宽度小于500mm的楼梯井”;散水、坡道计算规则“不扣除单个面积O.3以内的孔洞所占面积”。 
    答:“小于……”或“……以内”包括其本身。 

    5、辅导教材第11页3.2.4条提出缺项补充时,要在项目编码格中以“补”宇示之。请问是“补+编码”的形式,还是只写一个“补”字? 
答:《计价规范》3.2.4条明文规定,缺项可以补充,并要上报备案,项目编码以“补”字称,可理解为“补+编码”的形式。如:广东省的补充项目,为“粤+编码”如补充的塑料门编码为“粤020404009"。 
    规范3.2.4条一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项目名称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2、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应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省级)备案。  
1、执行工程量清单后是否工程结算方式和原来的定额法不一样?  
    答: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结算方式与按定额计价的工程结算方式的不同点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一般不作改动,没有材料价差,也不用调整各项费率。 

    2、清单计价模式招投标是否意味着其只能采用单价固定合同? 
    答:根据建设部令第10?号的第十二条,合同价可以采用的方式有:(一)固定价;(二)可调价;(三)成本加酬金。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计价方法。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是签定合同价的方式。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某一项工作内容发生了改变(比如:工艺不变,原有的瓷砖档次太低,改为另一种价格较贵的瓷砖;工艺有些改变,如保温隔热墙的保温材料发生了变化等),在结算时如何调整?是否都视为变成了一项新的清单,需要重新申报单价给咨询工程师审批? 
    答:按合同约定处理。 

    4、定额中原有的施工配合费:如电梯安装等,实行清单后,怎样处理? 
    答:按《计价规范》第101页表C.1.7列项报价,其工程内容包括本体安装和电梯电气安装。 
    规范P101表C.1.7一一工程内容:1、本体安装,2、电梯电气安装列项报价,如自动扶梯(台)编码:030107005 

    5、工程量清单要求与合同配套,明确合同的计价方式,才能做出投标决策。但现在业主的实际做法是在招标文件内只列合同范本,具体条款再在中标后由业主与中标人签订,这样的话,投标人的风险明显大于业主,而这种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招标文件随处可见,法律的完善与法制的完善是两回事。这个问题如何处理? 
    答:招标文件照搬合同范本是不完善的。应将合同范本中的专用条款具体化列入招标文件。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也是要求把具体条款(即专用条款)列入招标文件。 
 1/5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本文关键字: 查看更多

关注绿维文旅
微信号:lwcj2005
公众号:绿维文旅
创意经典·落地运营
泛旅游规划设计机构
文旅康养·特色小镇·乡村振兴开发运营服务商

好创意、可落地一流规划在绿维

新鲜资讯、原创观点、专题研究、实战案例,每天精选分享

四甲广告
数字文化馆
乡村振兴
主营业务

旅游运营回答

如何做好旅游策划
第一, 精准的定位旅游景区定位,是景区开发的第一步,也是为旅游景区开局找魂的[详情]
特色小镇如何运营
1,运营体系一定要走在小镇实施的前边。只有将运营工作前置,小镇的生命机能才[详情]
特色小镇的发展架构有哪些?
1、以特色产业为引擎的泛产业聚集结构特色小镇主要聚焦自身优势的特色产业;[详情]
十四五应该如何编制?
为编制好地方“十四五”规划纲要,绿维文旅认为可以采取如下七大编[详情]
旅游运营与地产开发杂志
旅游运营与地产开发电子期刊

专题导航:旅游规划|旅游策划|景区提升|全域旅游|特色小镇|乡村旅游|田园综合体|温泉规划|景区规划|旅游小镇|主题公园|度假区规划

扫一扫 订阅“绿维微信电子刊”
旅游·小镇·乡村振兴
收藏干货,共享案例
官方微信账号:绿维文旅lwcj2005

中国旅游规划四甲级资质单位-北京绿维文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网络营销支持:北京绿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规划设计咨询热线:400-068-8099 Email:web@lwcj.com 邮编:100007 绿维创景联系方式,策划、规划、设计等项目咨询QQ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107号科林大厦D座 京ICP备12033662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17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