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控制要点及考核管理办法之二

2008-12-07 绿维创景 标签:

      

 
5.    施工机械设备、检测仪器的检查: 
1)    甲方代表督促检查监理单位检测设施; 
2)    监理单位检查施工单位进场机械设备、检测仪器的型号、规格、数量、技术性能(参数)、设备状况、进场时间,了解其工作状况,发现问题并指定施工单位及时修理以保持良好的作业状态。 
6.    工序检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的控制 
1)    施工单位在工序结束后必须自检,不同工序交接、转换必须由相关人员交接检查并经专职质检员的专检,“三检”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 
2)    隐蔽工程施工完毕,施工单位自检,自检合格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质监站、甲方代表、监理单位,由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检验,合格后签字确认,准予施工单位隐蔽覆盖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3)    甲方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关键工序和特殊部位的隐蔽工程检查验收。 
4)    上一道工序不合格不准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合格的材料、成品、半成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且不允许使用; 
5)    已进场的不合格品应由施工单位及时做出标识、记录并指定专人看管,避免用错,并限期清除出场。 
6)    不合格的工序或工程产品不予计价; 
7)    各方管理人员均可对施工现场各工序进行巡视、检查检验、旁站等,发现质量问题或隐患及时纠正。 
7.    见证取样送检的控制 
1)    对工程材料、承重结构混凝土试块、承重墙体的砂浆砌块、结构工程的受力钢筋(包括接头)实行见证取样检验; 
2)    甲方代表督促检查监理、施工单位制定见证取样计划及实施工作,施工单位负责取样,监理单位负责见证,见证取样的检验单位为市质量监督站。 
8.    工程变更的控制   
1)    施工单位提出的技术修改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和现场设计代表参加研究,经各方同意签字后形成纪要,经总监批准后实施; 
2)    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先报总监初审,经各方研究且市政工程部技术组同意后方可实施; 
3)     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及附件应先报市政工程部,由市政工程部会同施工、监理、监督等单位进行研究并经市政工程部技术组同意后实施; 
4)    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报设计单位同意,由设计单位出变更通知单后实施; 
5)    如果变更涉及到结构主体及安全,该变更还要按有关规定报送施工图原审查单位进行审批,否则变更不能实施。 
9.    工地例会的管理:各施工单位制定每周工作计划,各在建项目每周召开一次工地例会,检查分析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状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施工单位提出整改的措施并做出相应的保证。 
10.    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1)    对可以通过返修或返工弥补的质量问题,由监理单位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由施工单位处理,必要时应经市政工程部和设计单位认可; 
2)    对需要加固补强的质量问题或影响下道工序的质量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指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征得市政工程部同意,由监理批复施工单位处理,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检验,并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处理报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存档; 
3)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指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各单位在24小时内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提出技术处理意见并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再由施工单位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处理完成后监理单位依据技术处理方案设计要求组织验收,并办理交工验收文件,各有关单位会签; 
4)    为杜绝质量事故的再次发生,对工程质量的处理还必须严格执行“事故的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当事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单位责任人未受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11.    质量记录资料的管理: 
1)    工程施工前,由监理、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及工程竣工验收组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列出各阶段项目质量记录资料清单,每一阶段施工完成后相应的质量记录资料随之完成,并整理组卷; 
2)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应设专业资料员负责收集、整理、汇编质量记录资料。 
12.    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   
1)    工程项目完成后,施工单位先进行竣工自检,及时编制竣工文件资料。自检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初验(即进行现场检查实物质量、审核竣工文件)和工程竣工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市政工程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2)    工程竣工档案文件资料由施工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汇编,监理单位检查把关; 
3)    要求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将工程交付给管理单位,三个月内将工程竣工档案文件资料向市档案馆移交。  
(三)保修或缺陷通知期阶段 
1.    各单位认真做好工程竣工技术质量工作总结,并形成书面文件; 
2.    市政工程部、监理、施工三方检查核对工程项目剩余工程量和已完成工程量; 
3.    施工单位在接到用户来访、来信的质量投诉后,应立即组织力量维修,发现影响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 
4.    在保修期内,属于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造成的质量问题和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负责维修,各自承担维修费用; 
5.    市政工程部认真执行工程质量回访制,定期访问工程接收管理单位,反馈质量信息,对有质量问题的部位及时分析确定维修方案组织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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