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

2012-04-18 标签:

       深化体制改革与加强领导

 
   五、深化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城镇发展新机制
  16、建立多元化的城镇建设投融资体制。探索城镇建设市场化融资方式,积极推行城镇资本运营。有条件的地方,可组建城镇建设投资公司、建设集团,充分利用城镇的有形与无形资产,盘活资产存量,采取招标、入股、拍卖等多种形式筹措建设资金。通过特许经营、转让资产权益等方式,拓宽利用省外境外资金渠道。对特许经营行业运营主体的产生机制、价格形成机制、服务质量、经营期限、收费标准、价格调整等进行规范,以保障投资者权益和公众利益。鼓励民营资本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和国有企业一样,平等地进入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市场。建立、完善市政公用行业产品与服务的价值补偿与监管机制,按照补偿成本、略有赢利的原则,合理制定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交等行业的产品和服务价格,并适时进行调整。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制定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加大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建立债务偿还机制,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将负债建设规模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
  17、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逐步放开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尽快实现市政公用行业政事分开、政企分开,事企分开,使市政公用企业成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市场主体。鼓励社会资金、境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在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通过公开向社会招标选择投资和经营主体,实行政府特许经营。积极推行城市供排水和污水处理经营一体化、收费一体制,培育具有一定规模的跨区域性经营的水业集团。逐步建立和实施以城市道路为载体的道路养护、绿化养护和环卫保洁综合承包制度,提高养护效率和质量。通过招标发包方式选择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非经营性设施日常养护承包单位。
  18、改革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分离的原则,逐步建立权责分明、制约有效、科学规范和专业化管理、社会化运作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对于公益性(非经营性)的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委托制,设立专门机构,在建设期间代行业主职能。对于经营性的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市场化和产业化的运作方式,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负责或委托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组织建设实施及项目投产后的运营。这项改革近期选择一、二个城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19、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深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一步健全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和住房公积金监管制度。对逾期和挤占、挪用的公积金要限期收回,对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抓好住宅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的结构性调整,积极发展经济适用住房,逐步推进廉租住房建设。严格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入住准入条件。放开搞活房地产市场,降低入市门槛,压缩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额度。在确保国有土地收益不流失的前提下,鼓励各类住房上市交易,严厉打击各种欺诈行为,让老百姓购买放心房。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提高住房建设水平。社区物业管理服务要由新建小区向老居民区延伸,向各单位居住区和其它房屋组团、楼栋延伸。
  20、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调整用地结构和布局。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前提下,优先保证城镇公用设施建设用地。对于重点镇的建设用地指标,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安排。鼓励以迁村并点和土地整理方式折抵和置换建设用地指标进行小城镇建设。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节约的宅基地指标可用于小城镇建设用地。
  21、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决定》(鄂发[2003]2号),在全省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进一步放宽包括武汉市在内的城市常住户口的入户条件,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鼓励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职业或合法生活来源的外来人员进城镇落户。对进入城镇落户的外来人员,在就业、子女入学、参军、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原城镇居民一视同仁。在办理户口迁移中除收取证件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要制定鼓励农民进城务工的配套政策,切实解决其生产生活、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困难。
  22、合理调整行政区划。根据城镇化进程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市、县、镇的数量和规模,适当拓展中心城镇的区划空间,合理归并较小的乡镇,发展有地方特色、有产业支撑的中心城镇,优化城镇布局。
  23、理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大中城市设立建设委员会,统一协调城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小城市和县设建设局。健全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其人员经费在城镇维护建设税中列支。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从管行业转变为管市场,从对企业负责转变为对公众和社会负责。
  六、切实加强领导,努力开创城镇建设工作新局面
  24、加强政府对建设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把城镇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到突出位置,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市、州、县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要亲自抓、负总责。
  25、加快城镇建设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建设。抓好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立法,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各级城市人民政府都要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立城市建设专家咨询制度。抓紧各级领导干部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知识培训,定期举办市、县长培训班,各市、县也要相应培训县(市)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加强建设部门领导班子建设,重视培养和使用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人才。重视听取市民意见,完善科学决策程序。加快数字城市和数字社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城镇管理手段。积极开展“窗口咨询”、“民意调查”等活动,调动广大市民参与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积极性。
  26、建立促进城镇建设工作的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深入开展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活动,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城镇及个人由省政府给予表彰。积极创建国家和省级“园林城市”,建立湖北省改善人居环境项目库,开展“湖北人居环境奖”评选工作。
  27、各地各部门都要围绕城镇化发展大局,根据本《决定》精神,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制定实施意见和措施,确保城镇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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