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

2012-04-18 标签:

       产业聚集与完善基础设施

 
  三、加快产业聚集,不断增强城镇建设与发展的动力
  8、坚持以产业聚集带动城镇发展。通过建设工业园区和产业带,使产业相对集中,形成集群优势,壮大城镇经济实力。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把发展民营经济同搞活国有中小企业、扩大招商引资、启动社会投资结合起来,降低门槛、完善政策、强化服务,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增强城镇经济活力。
  9、优化城镇产业布局。按照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合理布局和优化城镇产业结构。各城镇要根据当地经济、资源等条件,合理确定产业结构,选准重点,突出优势和特色。大中城市要进一步调整工业结构,重点发展高科技、高附加值工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培育发展光电子信息、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冶金、汽车、化工、轻纺、建筑、建材等支柱产业。以大型厂矿企业和高新技术开发区为依托,加快现代制造业聚集区建设,构筑现代制造业基地,打造现代制造业品牌。加快发展旅游、金融、保险、信息、中介服务、社区服务等第三产业,健全资本、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市场。小城市和重点镇要根据本地实际,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调整结构,整合资源,形成产业特色,并与大、中城市的产业发展相配套。
  10、着力改善城镇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建好特色工业园区。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省外国外大公司、大企业集团总部、技术开发中心、营销机构迁移落户我省城镇。各地要在工商登记注册、资质审查、投资项目审批等方面,推行专项限时服务;在用地、购房、行业服务、劳动人事、外事、社会保障以及员工的户籍登记、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优惠。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优秀人才和留学人员到大中城市创办实业。积极创造条件,建立高新技术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为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创业人员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鼓励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积极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置换等形式,合理解决企业进镇用地问题,降低企业搬迁成本,促进二、三产业向城镇集中。
  四、完善基础设施,着力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11、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合理布局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客运站场,加快城际间特别是大城市与周边中小城市之间的快速交通建设,提高城市交通的整体效能。加快城市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和向城郊乡镇的延伸,提高供水质量和规模集约效益,实施城市水资源优化配置。科学制定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建设计划,分步实施。鼓励污水处理回收利用,推进污水处理企业化、产业化运作。努力构建城市垃圾处理产业体系,实现垃圾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大力抓好城镇绿地系统建设,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绿化设计,配套绿化用地要一次提供、统一征用,绿化工程要与建设项目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当前要着重抓好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必要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通讯、文化、教育、卫生、防灾、减灾等城市公共服务体系设施建设,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到2010年,全省城市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供水普及率99%;燃气普及率98%;绿化覆盖率4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0平方米;人均道路面积12平方米;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65%;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5%。到2020年,全省城市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供水普及率99.8%;燃气普及率100%;绿化覆盖率4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4平方米;人均道路面积16平方米;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9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
  12、不断提高小城镇建设水平。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要与生态环境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结合起来,根据小城镇特点来进行。到2010年,全省建制镇供水普及率达到90%;绿化覆盖率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4平方米;人均道路面积6平方米;污水处理率20%;垃圾处理率40%。到2020年,供水普及率达到98%;绿化覆盖率4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平方米;人均道路面积8平方米;污水处理率45%以上;垃圾处理率70%以上。
  13、加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城市建设维护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保留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收入、户外广告拍卖收入等,应按规定用于城市公用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城市土地出让金和增值收益的70%以上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镇建设用地的出让金,应全部返还镇政府,70%用于本镇基础设施建设,余下部分纳入耕地开发专项基金。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增长情况,逐步增加政府投入。省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用于支持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城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报告制和审计制,省建设厅要对城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4、深入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加大综合执法力度,认真贯彻实施《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进一步搞好市容市貌管理。实施垃圾分类收集、封闭运输、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抓好城镇环境保护,加大对违法占用、挖掘城镇道路以及乱停车、乱设摊点、乱设广告和占路洗车等违章行为的整治。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切实解决部门之间分割城市客运市场的问题,加大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市场的清理整顿,规范市场行为,打击非法营运,维护客运秩序,禁止随意出让和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坚持大中城市水质检测通报制度,逐步改善和提高城市供水水质。增强全民节水意识,努力创建节水型城市。加强对燃气供应与使用的安全监控,确保用气安全。
  15、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切实保护城镇自然景观、历史文脉和生态环境,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历史文化名城要划定保护区界线,明确保护规则,严禁在保护区范围内随意拆建。风景名胜区要划定核心景区,强化政府监管。各级政府要将风景名胜区保护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将景区规划管理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交由企业承担。景区旅游服务和设施养护、绿化、环境卫生、保安等项目,只能在严格限定经营内容、范围、方式的前提下,以特许经营的方式由相应的专业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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