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公司债券创新品种

2019-08-03 绿维文旅 标签:专项债

  一、专项企业债券与专项公司债券

  01、专项企业债券

  02、专项公司债券

  二、住房租赁专项公司债

  01、相关政策及背景

  随着我国住房租赁刚性需求的持续强劲以及国家鼓励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政策的陆续出台,长租公寓市场得以迅速兴起,并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02、布局长租公寓的主要企业类型

  1、房地产开发商背景

  早在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就希望“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升级”,成为租赁住宅的多元供应渠道之一。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39号文则明确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

  2、开发商背景企业经纪机构背景企业

  153号文首次提出鼓励经纪机构设立子公司拓展住房租赁业务。其实市场上经纪机构早已凭借租赁中介业务接近房源和租赁客户的先天优势开展长租公寓业务。

  3、酒店背景企业

  4、互联网平台的创业类企业

  03、案例解读

  2017年12月28日,重庆龙湖企业拓展有限公司申报的住房租赁专项公司债券在经上证所预审核通过后,最终获得了中国证监会核准。这标志着全国首单公募住房租赁专项公司债券正式落地。明细情况如下:

  这笔融资所投向的7个项目涉及的产权面积达19.06万平方米,累计提供6399套公寓。龙湖企业积极发展长租公寓业务,依托龙湖地产开发、商业运营、物业服务等优势主业,已成功打造具备“舒适”、“安全”、“便捷”、“时尚”、“社群”五大特色的“冠寓”租住社区。“冠寓”是龙湖企业倾力打造的高品质长租型服务式公寓品牌主力,目标客群定位于20-35岁的年轻人,营造“我家我自在”的租住体验。

  04、申报流程

  证监会尚未出台关于住房租赁专项公司债的规则体系,因此在申报流程、发行方式、上市(挂牌)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登记托管、清算交收、监督管理及其法律责任方面,还是遵从现行公司债的规定。

  三、扶贫专项公司债

  01、政策梳理

  02、适用范围

  扶贫专项债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为精准扶贫项目。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扶贫攻坚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4号)中,确定精准扶贫十大工程分别为:干部驻村帮扶、职业教育培训、扶贫小额信贷、易地扶贫搬迁、电商扶贫、旅游扶贫、光伏扶贫、构树扶贫、致富带头人创业培训、龙头企业带动。

  上交所公司债监管问答则明确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公司债券,可以界定为扶贫专项公司债券:

  1、注册地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或“深度贫困地区”(前述三类地区以下简称贫困地区)的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扶贫攻坚期内,注册地在已实现脱贫摘帽但不满三年贫困地区的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也可界定为扶贫债券。

  2、发行人注册地不在贫困地区,但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精准扶贫项目建设、运营、收购或者偿还精准扶贫项目贷款的公司债券。

  符合上述要求的普通公司债券在发行前可申请使用“扶贫专项公司债券”标识,并履行相应的发行前备案手续。

  其中,申报发行扶贫债券募集说明书确定用于精准扶贫项目的金额应不低于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的 50%,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或偿还借款等。

  03、审核要求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已经为贫困地区发行公司债券开通了绿色通道,由专人负责项目审核,即报即审。同时,对于与绿色债券、创新创业债券等专项品种相结合的扶贫债券,本所将进一步优化审核程序,鼓励贫困地区企业申报上述债券创新品种。

  04、案例解读

  2017年11月3日,我国首单扶贫专项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详细情况如下表:

  据募集说明书披露,该精准扶贫项目的收益主要来源于扶贫安置房及配套的政府购买服务收入,扶贫产业点、标准厂房及配套的出租收入,以及扶贫旅游景点的旅游业收入。

  由此可见,扶贫专项债券不是用来给贫困群体发扶贫款、购买贫困福利,而是用来改善住房条件、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活设施水平,能够使扶贫工作步入良性轨道。本单专项债券所募集资金还将用于发展旅游业等,从而达到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来源的效果。此举将推动地方扶贫工作由“大水漫灌”向“精准滴灌”、由“国家输血”向“地方造血”转变。

  四、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

  01、政策梳理

  02、适用范围

  重点支持PPP项目、有利于结构调整和改善民生的项目以及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项目,通过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融资。

  鼓励下列PPP项目申报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

  1、行业龙头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建设运营;

  2、雄安新区和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建设以及新一轮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等符合国家战略的项目;

  3、水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服务需求稳定、现金流可预测性较强的行业项目;

  4、项目所在地政府偿付能力较好、信用水平较高、严格履行PPP项目财政管理要求;

  5、其他具有稳定投资收益和良好社会效益的示范项目。

  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可以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03、审核要求

  主体要求: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的债项评级应达到AA或以上。通过设置集团担保符合上一款要求的,担保人应当参照公司债券有关发行主体的信息披露要求,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信息披露。成立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项目公司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的,应当设置集团担保。

  项目要求: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用于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或收购,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在保障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前提下,允许使用不超过3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企业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

  申报项目原则上应当是已开工项目,未开工项目应符合开工条件(原则上至少应取得募投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等),并在发行时披露预计开工时间。除专项债券募集资金以外,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原则上应全部落实。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的存续期不得超过项目运营周期,还本付息资金安排应与项目收益相匹配。项目建设、运营所形成的资产、收益权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但通过相关安排,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10日内能够解除权利限制或为本次债券发行提供其他有效增信措施的除外。

  04、案例解读

  10月18日,陕西旅游集团延安文化旅游产业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挂牌转让。本次债券发行是证监会系统的全国第一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同时也是上交所积极探索金融创新方式的再次落地。

  上交所负责人指出,下一步,上交所将进一步完善项目收益公司债券的规则体系,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加大项目储备力度,尤其是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内的项目,以及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倡导发展的PPP项目,争取为我国优质的待建项目、在建项目、建成项目提供全程、全链条和无缝衔接的融资服务。

  该创新债券品种综合考虑了项目融资需求、资金用途和项目收益,实现“借、用、还”相统一。本期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来源于项目建成后产生的运营收益,主要包括:(1)钟楼及博物馆门票收入(2)商业配套租赁收入(3)酒店收入(4)停车场收入。所以对发行人主体要求较低,据募集说明书披露,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第一季度,发行人营业利润为29.05万元、-2,499.92万元及-1,970.62万元,盈利能力较弱。但是本期债券对募投项目的收益要求较高,经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经过专业调研,并出具了《项目收益预测咨询报告》;此外,对项目收益设立了专项账户,并且规定了具体的偿付流程。

  五、绿色公司债券

  绿色公司债券,是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项目的公司债券。

  01、政策梳理

  02绿色公司债券的适用范围

  1、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的绿色产业项目,主要参考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要求,重点支持的范围具体如下:

  一是节能:高能效设施建设、节能技术改造等。包括工业节能,如特高压电网、生物质、低热值燃料供热发电、led照明等高能效产品利用项目等;包括“上大压小、等量替换”集中供热改造项目及工业、交通、通讯等领域其他类型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可持续建筑、能源管理中心设施建设运营、具有节能效益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或者根据城市内涝及热岛效应状况调整完善地下管线布局、走向以及埋藏深度的建设及改造项目)等。

  二是污染防治:脱硫、脱硝、除尘、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以及其他类型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等。包括污染物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如污水、污水处理副产污泥、大气污染物、城镇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等;包括环境修复工程,如城市黑臭水体综合整治项目、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项目、土壤污染治理及修复项目;包括煤炭清洁利用,如煤炭洗选加工、分质分级利用,以及采用便于污染物处理的煤气化等技术对传统煤炭消费利用方式进行替代的装置/设施建设运营项目。

  三是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包括节水及非常规水源利用,如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农牧业节水灌溉工程、城市供水管网改造以及水资源综合利用和非常规水源利用(含海水淡化、苦咸水、微咸水、再生水和矿井水处理利用等)设施建设运营;海绵城市配套设施建设运营项目;尾矿、伴生矿可再开发利用;工农业生产废弃物利用;废弃金属、非金属等资源再生利用、再制造;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及循环利用;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机电产品再制造装置/设施建设运营;农业秸秆、林业废弃物、城乡生活垃圾等生物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置/设施建设运营等。

  四是清洁交通:包括铁路线路及场站、专用供电变电站等设施建设运营(含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城市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设施建设运营;城乡公路运输公共客运车辆购置及公共交通体系所需的站点、brt线路、其他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运营、线路养护;水路交通船舶购置及航道整治;高清洁性标准燃油生产装置建设,既有汽油、柴油生产装置清洁性标准提升技改项目,车用燃油产品生产,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及整车制造及配套充电、供能等服务设施建设运营,交通领域互联网应用等。

  五是清洁能源:太阳能(3.080-0.04-1.28%)、风能、水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天然气等清洁低碳能源项目;智能电网及能源互联网项目;分布式能源项目。

  六是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生态修复及灾害防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等;植树造林、森林抚育经营和保护、生态农牧渔业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

  2、拟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发行人,除要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外,原则上不得属于高污染、高能耗或其他违背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行业。重点支持下列主体发行绿色公司债券:

  (1)长期专注于绿色产业的成熟企业;

  (2)在绿色产业领域具有领先技术或独特优势的潜力企业;

  (3)致力于中长期绿色产业发展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企业;

  (4)具有投资我国绿色产业项目计划或致力于推动我国绿色产业发展的国际金融组织或跨国公司。

  03、审核要求

  申请文件要求:申请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时,募集说明书应当披露拟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类别、项目认定依据或标准、环境效益目标、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等内容。同时,发行人还应当提供募集资金投向绿色产业项目的承诺函。(募集资金投向: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可以用于绿色产业项目的建设、运营、收购,或偿还绿色产业项目的银行贷款等债务;严禁名实不符,冒用、滥用绿色项目名义套用、挪用资金。)

  绿色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应当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绿色产业项目进展情况和环境效益等内容。

  资金专户: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绿色公司债评估认证:绿色公司债券申报前及存续期内,鼓励发行人提交由独立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就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属于绿色产业项目所出具的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鼓励评估认证机构之间加强沟通协调和行业自律,建立完善统一的评估认证标准和流程。

  国内进行绿色债券评估认证的专业机构主要包括责任投资领域的咨询和学术机构、环境工程领域的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债券评级机构等,遵循的标准和方法则主要是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制定的《绿色债券项目支持目录》、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的气候债券标准、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的绿色债券原则等。

  绿色公司债券申报受理及审核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政策。中国证监会将不断完善绿色公司债券准入管理“绿色通道”制度安排,持续提升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便利性。

  04、发行流程

  05、市场已发行的债券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绿色公司债券共计发行71只,发行规模789.04亿元。

  绿色公司债券近年来发行呈快速上升趋势,2016年发行14只,2018年则达到32只。

  据Wind统计,已发绿色债券统计如下:

  总体来看,绿色公司债券发行平均年限为4.48年,发行时平均票面利率为5.28%;其中公募债券46只,占总体的64.79%;主体评级情况如下图所示:

如图所示,绿色公司债券主体评级最多的为AAA,占总体52.11%。
如图所示,绿色公司债券主体评级最多的为AAA,占总体52.11%。

  六、创新创业公司债

  创新创业公司债:指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发行的公司债券。

  01、政策梳理

  02、适用范围

  重点支持以下公司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

  1、注册或主要经营地在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创新创业资源集聚区域内的公司;

  2、已纳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创新层准入标准附文后)。

  03、审核要求

  创新创业公司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应当就本公司创新创业特征作专项披露;债券承销机构应当依据以下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慎筛查,就发行人是否具有创新创业特征发表明确意见:

  1、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发展规划;

  2、《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及相关政策文件;

  3、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出台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文件;

  4、国家及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5、其他创新创业相关政策文件。

  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募集的资金应专项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创业公司的股权。

  创新创业公司债受理及审核设立专项机制,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政策,提高上市审核、挂牌转让条件确认工作效率。

  04、市场已发行的债券明细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据Wind统计,已发创新创业公司债名单如下:

  七、纾困公司债

  01、政策梳理

  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证监会推出纾困专项债,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机构通过发行专项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门用于纾解民营企业融资困境及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鼓励具备条件的主体发行并购重组债券、股债结合产品,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在产业重组中的积极作用。

  02、适用范围

  1、主体资质:

  纾困专项公司债券发行人在符合公司债券一般发行条件基础上,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发行人应当为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开展投资或资产管理业务的其他企业等,主体评级为AA+以上。

  (2)发行人不得为有关规定明确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3)发行人应当是所属地方政府设立纾困计划的参与方,且以适当方式获得所属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认可,认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所属政府部门或机构对本次纾困专项公司债券发行出具批复文件、相关会议纪要或其他认可方式等。

  2、募集资金用途:

  纾困专项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是募集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支持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融资、缓解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流动性压力。募集资金用于投资纾困基金的,相关纾困基金原则上应当由政府或其指定的国有资本运营主体出资,不得向社会资本方募集。

  二是募集资金运用不得违反《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及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03、审核要求

  证监会将为交易所发行的、募资用于纾解民营企业融资困境及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的专项公司债券开辟审核绿色通道,采取专人对接、专项审核、即报即审的方式,提高其发行效率。同时,由于纾困专项公司债券是公司债券特定细分品种,所以可与其他品种公司债券同时申报,但要求明确各自的金额及用途。

  04、市场已发行的债券明细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据Wind统计,已发纾困公司债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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