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2009-05-19 网络 标签:

       课题立项管理

第三章  课题立项管理

第九条  课题办每年第一季度公布《课题指南》,并于公布之日起受理申报

第十条  凡有条件承担课题研究任务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申报科研课题,法人申报课题应指定课题负责人。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具备此项条件者,须有两名同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书面推荐。

第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必须是课题实施全过程的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时间,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课题负责人可根据课题实施的需要,打破单位、行业界限进行优化组合,择优聘用课题组成员。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每次只能承担一项课题,所从事的课题尚未完成,不得申报新课题。禁止同一课题多头申报。

第十四条  科研课题重点资助符合下列条件者:
  (一)对文物保护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围绕文物保护工作的重点、难点或当前急待解决的、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课题;
  (二)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可获得重要进展的前沿课题;
  (三)有稳定的研究队伍,课题负责人与课题组成员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课题承担单位能提供基本的研究条件。
第十五条  在条件相近时,优先支持属于下列情况的研究课题:
  (一)45周岁以下、获省部级奖励的优秀中青年的申请课题;
  (二)少数民族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申请课题;
  (三)创新性、应用性强的课题;
  (四)跨区域、跨学科联合研究的课题和学科生长点。

第十六条  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必须认真、准确地填报《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立项申请书》,由课题组织单位审核后报送课题办。

第十七条  为保证科研课题立项评审工作的规范和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课题办按照以下程序,对每年的申报课题进行评审的组织工作:
  (一)负责组织课题的初审工作,遴选符合申报条件的课题;
  (二)对初审合格的课题分送从国家文物局专家库中选择的有关专家函审;每一课题至少须经三名相同或相近学科的专家评议,并提出函审意见;每一课题以函审专家过半数同意推荐立项为函审通过标准;对有争议课题可另聘请专家复议;
  (三)负责对通过函审的课题组织立项评审,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年度课题立项评审委员会,评委会主任由国家文物局领导担任;评委会组成人员中,60%的评委要经由国家文物局专家库随机产生;申请课题的有关人员不再担任评委;通过公开评议和记名投票的方式评出拟立项课题和优先立项顺序,并提出资助经费建议,其中自筹经费课题单列;
  (四)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报国家文物局审批;待审批同意后,对获准立项课题及经费资助安排在媒体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第十八条  通过公示的课题,国家文物局与课题组织单位及课题承担单位正式签订《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立项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经三方签字后生效,课题正式启动,课题负责人即成为课题责任人。凡因课题负责人方面的原因未签署合同的,立项资格自行取消。

第十九条  立项课题实行课题责任人负责制,课题责任人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自主权。

第二十条  课题的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遇到审议与本人直接有关的课题时,必须回避。

第二十一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全体人员共同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
  (二)保护课题负责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申请书;不得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书内容;
  (三)不得泄露同行评议人姓名、评审过程中的意见和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
  (四)课题评审会的有关资料和评审记录,在课题评审结束后由课题办收回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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