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008-12-12 绿维创景 标签: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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