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 地 设 计 规 程

2008-09-27 绿维创景 标签: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沪建设(89)第504号
关于发布市标准《绿地设计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绿地建设,美化城乡环境,改善生态状况,根据《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古树名木管理规定》的要求,由上海市园林管理局主编的《绿地设计规程》(试行),经审查,现批准为市标准,编号为DBJ08-15-89,自一九九零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程>由上海市园林管理局管理并负责解释,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出版发行。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八九年九月廿二日




目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种植设计(栽植工程)
  第四章 竖向设计(土方工程)、水体、挡土墙、驳岸
  第五章 道路地坪、桥梁
  第六章 给水、排水、供电及照明
  第七章 亭廊、花架、花坛、树坛、栏杆 喷泉、雕塑、垒石(假山)
  第八章 温 室
  第九章 围墙及厕所
  第十章 儿童游戏设备
  附 录 绿地设计图纸要求本规程用词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促进上海市绿地建设、美化城乡环境、改善生态状况,按照《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原则并根据《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及《上海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1.0.2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区、县分级管理的公共绿地及专用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及风景名胜区均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绿化设计包括上列绿地中的栽植工程、土方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水体喷泉工程、驳岸挡土墙垒石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供电工程、建筑(管理设施、服务设施、亭廓、温室、 围墙等)工程以及花坛、栏杆、游戏设备等工程。
  第1.0.4条 建筑、道路、桥梁、给排水及供电等工程均应按有关规范执行。本规程只就绿地中各该工程的特点,提出相关的要求。
  第1.0.5条 树木与建筑物及管线间的距离,应按照《上海市绿化栽植规程》的规定办理。 
  第1.0.6条 公共绿地停车场应按照《上海市停车场(库)设计标准))办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2.0.1条 绿地设计必须因地制宜,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2.0.2条 绿地设计应符合绿地功能的要求,充分改善环境,有利于生产、生活。
  第2.0.3条 一切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符合《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中第八条的规定。
  第2.0.4条 绿地设计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宜简洁而不单调,变化而不杂乱;可按功能分区,各分区需有机结合;面积大的绿地宜有花卉培育设施。
  第2.0.5条 绿化设计需明确表示绿地的近期及远期效果。
  第2.0.6条 绿化范围内的原有树木。
    一、古树名木必须原地保留。
    二、胸径在25cm以上的树木,除难以避让城乡道路车行道时,可依照《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有关条文办理外,亦必须原地保留。
    三、胸径在15~25cm的树木,宜原地保留。
  第2.0.7条 绿地内生活、生产、服务及亭、廊、花架等建筑设施应和环境协调,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2%,花架面积以花架最外边线范围l/5计算。第2.0.8条 绿地大门、道路、厕所的设计应为伤残人考虑。
  第2.0.9条 绿地中宜设废物箱,外型简单、平整,用料耐火、防雨。面积大的绿地宜设置简洁明隙的指路牌。
  第2.0.10条 城市规划实施中安置的临时绿化用地,一切设施均应是临时性的,栽植植物的品种及规格应在使用期满时宜于移植。
第三章 种植设计(栽植工程)
  第3.0.1条 种植设计应选用适宜于本市生长的植物,并应符合绿地功能的要求。
  第3.0.2条 植物栽植地位及标高应符合植物的生长习性。
  第3.0.3条 种植设计宜形成人工植物群落,乔木与灌木、落叶树与常绿树、地被植物及草坪配置适宜,四季有不同景色,并应不裸露表土。新设计种植的树木,不得影响原有绿化树种的生长。
  第3.0.4条 植物配置除观赏外,应考虑游人遮荫需要。遮盖在步行道上的树枝应高于2m,车行道上应高于3.5m。
  第3.0.5条 道路旁及儿童园内不得种植带刺植物。儿童园内不得种植有毒植物。
  第3.0.6条 绿地范围边缘种植不得影响邻近建筑物的合理使用。
  第3.0.7条 屋面绿化及垂直绿化。
    一、屋面绿化必须根据屋面及建筑整体的允许荷载进行设计。
    二、屋面绿化不得导致屋面漏水或渗水。
    三、垂直绿化不得影响建筑物墙身强度及屋面排水。
    四、室内需要保持干燥的建筑物,应有防潮措施,否则不宜种植攀缘植物。
    五、在产权不属绿地的外围墙上,种植攀缘植物必须征得产权人同意。
  第3.0.8条 在道路弯道上、交叉口以及衔接道路的各种出入口种植树木,必须满足行车的安全视距。种植在道路分车带、分车岛上的地被植物或灌木不得高于60cm,回车道中心岛种植物必须保证行车所需的安全视距。
第四章 竖向设计(土方工程) 水体、挡土墙、驳岸
  第4.0.1条 竖向设计必须整体连续,用地边缘必须与周围标高相衔接,内部应和路面及水体密切配合,并有利于排水。
  第4.0.2条 设计的地面标高必须保证拟栽植物能生长良好,保留树木的原地面标高不得更改,并需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第4.0.3条 设计地面坡度应稳定,不稳定的土坡应设挡土墙及驳岸。
  第4.0.4条 设计的土方填挖量宜内部平衡,并应利用原地形,减少土方工程量。原地面标高过低,可进土加高。原地面土壤不适宜于种植应予调换,并应落实废土去向。
  第4.0.5条 挖掘与填没水体均需慎重考虑。凡蓄水、灌溉及景观需要宜利用原有水体。
    一、水体不宜狭长并宜少设驳岸。
    二、水体宜是绿地中雨水系统的一部分,并应能控制水位。
    三、水体应能自清以原土为底,封底水体应计算换水量,列入申请用水内。
  第4.0.6条 表面不规则的驳岸、挡土墙,其最小截面必须满足结构要求。在常水位以下的驳岸,宜采用规则的截面。
第五章 道路地坪、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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