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畅谈“合同示范文本”(上)

2012-12-24 中国旅游报 标签:

      

    12月19日,国家旅游局在北京召开“推行《国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座谈会”,国家旅游局相关司室、旅行社企业及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代表参加座谈。这是国家旅游局自11月初正式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以来召开的首次座谈会。与会者围绕合同示范文本的特点、使用等问题畅所欲言。

    推行示范文本规范企业经营

    《国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合同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经过严格程序制定并公布的合同文书格式,具有三个特点:一是规范性,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二是完备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列明合同主要条款;三是适用性,归纳行业实践经验,着眼解决实际问题。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寓管理于服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二是有利于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化解合同纠纷;三是有利于规范当事人的签约行为,提高合同履约率;四是有利于缓解市场交易信息不对称,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

    当前,在旅游行业加强合同管理、特别是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是改善旅游市场秩序现状的需要,更是保护旅游者和旅游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国家旅游局自2009年起将合同管理作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服务群众、服务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合同示范文本是完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体系的又一阶段性成果,也是规范旅游企业之间行为的第一个示范文本。

    一方面,合同示范文本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一是将初稿印发各省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要求广泛征求旅游企业、各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和相关部门的意见;二是就讨论稿召开研讨会,邀请国家旅游局相关司室、国家工商总局、部分旅游企业参加,逐条讨论修改,包括文字表述;三是就修改稿征求国家工商总局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达成一致。

    另一方面,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和条目尽可能合理、可行。该合同示范文本以国内旅游组团社和地接社交易实践为基础,重点放在容易引发纠纷的环节,依据《合同法》、《旅行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内容选择和条目设计,针对性比较强,涉及服务质量、旅游安全、纠纷处理等方面。其中包含的理念,一方面是规范旅行社的交易行为,另一方面则是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这在示范文本的很多条款中得到具体体现,主要是通过将地接社向旅游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体化、标准化,来有效防范组团社和地接社之间的纠纷,切实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从合同开始逐步实现行业规范

    合同示范文本有两个抓手,第一个抓手就是保护旅游者权益的核心思想。合同条款里的第八条中的每一款都涉及旅游者权益保护问题。比如说要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要购买人身意外险,旅游车要有合法的资质,还要对旅游者的安全做一些警示告知的义务,还有旅游者受到人身损害的时候地接社有先行垫付的责任和救治的义务等。在旅行社经营活动过程当中贯彻着一根“红线”,就是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在宣传过程中可以把这个中心思想反复强调。第二个抓手就是引导旅行社规范经营。因为在目前的2万家旅行社当中,大部分都是中小旅行社,他们没有自己的法务部,没有专业的法律人员来支持这套工作,很多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的合作通常都是发传真、甚至有时只是电话确认,没有正式的文字合同。这导致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大量的问题都因无据可查而说不清楚。这个合同实际上对中小旅行社规范经营、提高管理经营水平,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由于合同示范文本前期论证的参与者都是一些规范经营的大型国企,这就涉及有些条款在“落地”的时候可能会出现问题,例如第八条第三款中关于用车资质的规定:地接社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安排的车辆及司机必须具备合法有效资质。很多二三线城市的旅行社接待的旅行团往往是不足15人,但是当地有关部门又规定,只有30座以上的车才能够申请旅游资质,其他车辆因无法办理而没有合法的手续。对于一些中小型旅行社来说,出于成本的考虑不会为了十几个人去雇佣一辆大车,这样就出现一个问题,要么违规,那么赔钱。当然,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涉及很多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

    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的合同规范了,其他环节之间也需要规范,比如说旅行社跟餐厅之间、跟酒店之间的合同等。特别是旅行社跟汽车公司之间的租车合同问题,有旅行社曾经反映,发生事故以后,汽车公司答复说他们之间是租赁合同,他们把车租给旅行社,所以出事故跟他们没关系的。旅行社方面则认为,他们之间签订的应该是运输合同,出了事情,运输公司当然需要负责任。对于此类问题需要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只有各个环节都规范了,整个行业才能够实现规范经营。

    集各社实践示范文本更实用

    参加合同示范文本评审活动,我们深感这是旅游标准化建设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旅游交易行为、规范接待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合同示范文本是集各社管理经验之大成,在各旅行社目前普遍使用的合同的基础上予以总结和提炼,相比各个旅行社自己拟定的合同,更加科学、实用、规范。

    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最常见、也是最大的问题,就是组团社拖欠款、地接社违约操作。要维护消费者的权益,需要组团社和地接社两方面相互配合。所以,示范文本的出台非常必要。合同示范文本对组团社和地接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了较为明确的阐述,特别是对于令双方敏感的事项,如价格、安全、质量、履约、违约、委托、确认、变更、解除等,都做了较清晰的约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对于各旅行社有很好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近年来,国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局都在抓标准化建设工作,旅行社标准化建设最核心的内容是合同的标准化,然后是服务的标准化,所以规范合同是标准化建设中很重要的一环。旅游交易的本质是期货交易,明确并履行服务承诺是旅行社的责任和义务。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正是商家与消费者就购买旅游产品所形成的有效凭证,是组团社将旅游产品售卖给消费者时对消费者做出的承诺、并将这种承诺传递给地接社的一种体现,是对地接社提出的安全、质量、服务要求的一种明示。

    国家旅游局和工商总局联合推出的合同示范文本,非常符合旅行社的操作实际,较为公平地反映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条款更清晰起到防范作用

    中青旅在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前期就已经将多年来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些问题反馈给了国家旅游局。这个示范文本相比中青旅自己使用的合同更加全面。

    我们参加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旅游法的调研,《旅游法》(草案)的第五十八条也提到了组团社和地接社的问题,《旅游法》当中主要规范的是组团社和地接社与旅游者之间的权利关系,主要规定的是组团社要承担对消费者的违约责任,合同示范文本是对旅游法的补充,对权利义务的明确和最后责任的承担,起到了一个很好的事先的防范作用。

    合同示范文本的形式简洁明了,条款清晰。示范文本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可以反复使用的通用条款,对于每个单团都适用;第二部分是针对每个单团签订的《接待计划书》,《接待计划书》对组团社和地接社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把组团社单方面对消费者做出的承诺明确到了组团社和地接社双方,更有利于落实对于消费者购买产品时组团社做出的承诺。示范文本里的接待计划书建议,要约定抵达、离开的时间,航班、车次、住宿、餐饮等标准,非常详细。合同示范文本在内容上充分体现了两个核心,第一是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第二是体现了合同双方的公平原则,有别于各个旅行社自己制定的文本。

    有一个问题需要补充一下,文本中虽然规定了地接社不得擅自终止服务,但在后面违约责任的条款里却没有规定相应的罚则。如果地接社一旦终止服务,不但会影响到旅游者的行程安排,也会影响组团社的形象,因为旅游者是跟组团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所以,建议在违约责任里予以明确,地接社因与组团社的纠纷擅自终止服务、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样对地接社会有更好的约束力。

    保障游客利益明确资质和保险

    高高兴兴出门、平平安安归来,是旅游者最基本的旅游诉求。然而,旅途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伤亡事件。追究事件的原因,“黑社”、“黑导”、“黑车”占有一定的比例。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国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则重点强调了相关旅行社、供应商及其人员的合法资质及保险情况,从源头入手确保旅游者安全,一旦出事也能尽量弥补旅游者的损失。具体表现为如下五点:

    一、示范文本第二条规定了组团社、地接社应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社备案登记证明),第五条规定了导游人员应持有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的导游证。

    二、示范文本第七条规定了地接社应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资质和接待能力的旅游辅助服务者,并在第八条特别强调客运经营者应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旅游车辆应具备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司机应具备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合法有效资质。

    三、示范文本第二条和第八条规定了组团社、地接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险金额应当足额,并不能断保。目前的实际做法是,各地都有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供旅行社购买。

    四、示范文本第八条规定了组团社应提示其组织的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旅游者,意外险和旅行社责任险相互补充,既可以弥补责任险承保范围的不足,也可以增加

    保险赔偿的总额度,以便妥善解决旅游纠纷。

    五、示范文本第八条规定了客运经营者应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如发生旅游交通事故,客运经营者可立即启动保险理赔程序,通过保险公司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中向旅游者支付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或死亡赔偿金等。关于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示范文本留有空白处,建议组团社参考其住所所在地的当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确定,如上海目前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每人责任限额在50万至80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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