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

2012-09-07 法律快车 标签:

       综合考评与监督管理

第五章 综合考评

第二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诚信手册》的企业实行诚信综合考评制度。

本市企业的综合考评由注册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市外企业分支机构设在顺德区的,由顺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市外企业分支机构设在其它区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

第二十一条 综合考评以得分制作为评分办法。考评周期为1年,考评时间为《诚信手册》有效期满前2个月。所有企业首次取得《诚信手册》或通过综合考评后的诚信基本分值均为100分。考评时以企业《诚信手册》考评周期内的累计诚信得分为基础进行考核。市外企业诚信保证金账户中保证金额不足的,应补足后才能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机构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动态核查、专项抽查、群众投诉举报等途径,对照各类企业不良行为扣分表(见附表4-1~10)的扣分标准,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扣分。

企业的不良行为依据下列法律文书或文件认定。扣分认定时间,以相关文件印发之日为准:

(一)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或通报批评文件;

(四)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 《诚信手册》考评周期内在本市行政区域承接的工程业务获得有关奖项或受到通报表扬的,以所获得的奖章、证书、印发的文件(认定时间以相关奖项颁发或文件印发之日为准)等为依据,按以下标准对企业的诚信进行加分:

(一)质量安全评优:鲁班奖50分,其他国家级奖项30分,省级20分,市级10分,区级5分;

(二)科技成果:国家级20分,省级15分,市级10分,区级5分;

(三)示范项目:国家级30分,省级20分,市级15分,区级10分;

(四)行业表彰(含协会):国家级20分,省级15分,市级10分,区级5分;

(五)诚信综合考评优良的A级企业,下一考评周期加20分;

(六)工程业绩:以《诚信手册》考评周期内合格竣工项目数及规模确定;

具体按照《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良好行为加分表》(见附表5)的计分值进行加分。

第二十四条 综合考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根据综合考评办事指南,在诚信系统中进行综合考评申报,提交《诚信手册》原件和相关资料。

(二)对考评资料齐全的企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综合考评结论,记录在诚信系统、诚信IC卡及《诚信手册》综合考评记录栏内。

第二十五条 诚信综合考评等级按照企业提交考评申请时的累计诚信分值,结合企业的诚信记录,对照如下标准确定:

(一)总得分在90分以上,且考评周期内承接工程项目3项以上,评定为诚信A级企业,表示诚信优良;

(二)总得分在80-89分,且考评周期内承接工程项目1项以上;或总得分在90分以上,考评周期内承接工程项目1项以上3项以下,评定为B级企业,表示诚信良好;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评定为C级企业,表示诚信一般;

1、总得分在60-79分;

2、总得分在80以上,但考评周期内无工程业绩或没有承接工程业务。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评定为D级企业,表示诚信度较差。

1、总得分在60分以下;

2、市外企业法定代表人、驻佛山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均未按要求参加业务培训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诚信综合考评结果及时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关网站公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机构,根据企业的诚信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

(一)诚信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可适当减少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在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时,可免于资格审查。在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可按规定加分。在同等条件或评分相同的情况下,可优先选择A级企业作为第一中标人。在评优评先时予以优先推荐。

(二)诚信B级企业,实行正常的监督管理。

(三)诚信C级企业,作为监管的主要对象,适当增加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在相关的网站上以适当的方式,提示建设单位慎重选择该类企业作为工程的参建、合作单位。

(四)诚信D级企业,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在相关网站上曝光,全面加大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1年内取消其参加评优评先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发放或立即予以收回《诚信手册》。

(一)诚信综合考评为D级的;

(二)未按要求参加诚信综合考评的;

(三)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暂扣、吊销或未通过延期的;

(四)有严重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被依法取消或者暂停承包工程业务资格的;

(五)考评周期内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六)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虚假材料和数据,经查证属实的;

(七)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动态检查中,市外企业驻佛山分支机构撤离了系统登记的办公地址,或未及时办理办公地址变更手续的;

(八)考评周期内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或发生2宗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九)考评周期内有围标、串标、严重违约、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

(十)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发出的违法整改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十一)考评周期内有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农民工工资行为,或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十二)连续2年无工程业绩也没有承接工程业务的市外企业;

《诚信手册》被收回的企业,在系统中会被锁定,市外企业2年后才能申请解锁和领回《诚信手册》;市内企业在相应的行政处罚期限结束后或存在问题整改完成后,经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解锁和领回《诚信手册》。在顺德区办理《诚信手册》的企业,其《诚信手册》的解锁及领回,由顺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市外建筑行业企业在我市发生拖欠材料款、农民工工资或被依法处于罚款,不按时支付或缴纳的,相应的款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在欠款企业的诚信保证金中扣除,诚信保证金不足于支付的,相关单位依法向欠款企业追缴。

诚信保证金也可作为项目投标保证金。在满足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经企业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企业缴纳诚信保证金的证明,作为投标保证金使用,但不能在中标后转为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未办理《诚信手册》,而在我市从事建筑行业相关工程业务的单位,一经查实,2年内不得在我市办理《诚信手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涉及数量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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