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关于加快旅游资源开发的若干决定

2012-04-18 网络 标签:

       旅游资源开发策略

  四、开发旅游资源要统筹规划,突出特色,分步开发,综合利用。省旅游局、省计委、省建设厅要组织力量对全省旅游资源进行全面普查和深入评估,在查清旅游资源基本类型、数量、品位和结构的基础上,编制旅游资源开发规划,逐步将旅游资源优势转化为旅游产业优势和产品优势。要筛选一批可以进行招商引资的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加强河湟流域、青海湖、青南地区和格尔木市四大旅游区的开发建设。大力构建以昆仑文化为主题旅游的景观。河湟流域旅游区主要是加快西宁、湟中塔尔寺、循化孟达天池、乐都瞿坛寺和柳湾彩陶、大通老爷山、互助北山、贵德温泉、坎布拉国家森林公园等重点景点的建设,以开展宗教旅游、民族风情旅游、古文化旅游和避署休闲旅游为重点;青海湖环湖旅游区要逐步开发西王母瑶池、西王母石室、海心山、三块石、二郎剑、舍不齐岩画、哈龙岩画、尕日拉石城等环湖景点,使日月山、三角城遗址、海北原子城、温泉、鸟岛、151景点和龙羊峡水电站形成环湖旅游线,以开展风光游览、科学考察、体育登山旅游为重点,建设若干高档次的娱乐场所,使其真正成为王牌景点;青南旅游区主要是开发黄南热贡艺术、年保叶什则观光、玉树民族歌舞及宗教文化、江河源头探险、玛多狩猎、阿尼玛卿登山等旅游项目,以民族文化、探险、狩猎旅游为重点;格尔木旅游区主要开展汽车、摩托车拉力赛、道教寻祖、名山朝觐、巴隆国际猎场狩猎等特种旅游和到西藏、敦煌、新疆等地过境旅游,巩固西宁--格尔木--拉萨的世界屋脊汽车探险旅游线和西宁--格尔木--敦煌的丝绸之路南线旅游线。开发和优化区域和省内旅游线,即:夏河--循化--同仁--坎布拉--西宁--塔尔寺的藏传佛教文化游;兰州--乐都(柳湾、瞿坛)--平安--西宁--塔尔寺--青海湖的民俗文化游;西宁--同德--玛沁--达日--久治--阿坝--成都的自然风光游;西宁--扎麻隆凤凰山--日月山--共和--玛多--玉树--西藏的唐蕃古道游;西宁--大通--青石咀-俄博--张掖的丝路辅道线。西宁--共和--玛多--黄河源的探险线;西宁--日月山--青海湖东--鸟岛--刚察--原子城--西宁的环湖旅游线;西宁--青海湖--茶卡--都兰--格尔木--雁石坪--格拉丹东的长江源探险线;使省内四大旅游区和众多景点有机地连为一体,形成四区十线的旅游发展格局,辐射和带动全省旅游业发展。

  五、旅游景点建设是旅游资源变为旅游产品的必要环节,旅游资源开发要以景点建设为核心。旅游资源开发要遵守国家有关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的规定。要强化保护意识,杜绝破坏性开发;强化深度开发意识,杜绝粗制滥造和一般化;强化整体意识,反对无序发展。首先要重视旅游景点的硬件建设,建设相应的设施。同时,要注重旅游景点的软件建设,结合当地民俗风情、民间传统、人文资源等挖掘旅游景观的文化内涵,开发旅游文化资源,提高旅游景点的文化品位,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在现有民族节庆基础上,建立省级定期的文化艺术节。实施景点建设“二五四一”工程,即深化塔尔寺、青海湖两个王牌景点建设;加快循化旅游点、海北原子城、互助民俗村、坎布拉风景区、乐都瞿坛寺及柳湾等五个重点旅游景点建设;推出贵德温泉休闲、同仁热贡艺术、都兰吐谷浑故园和昆仑西王母神话名胜等四个新景点;培育发展玉树结古旅游小区。

  六、坚持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主导型发展战略,是旅游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各级政府要把旅游资源开发列入当地资源开发的总体规划,各级计划部门要把旅游业作为经济产业来安排,旅游业的发展速度应快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速度,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明显高于传统产业。在安排年度基建计划,包括地方自筹资金时,要将旅游项目纳入。要抓好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产品的更新、升级和优化,在平衡各项建设项目时,对其实行倾斜政策。各部门对旅游资源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交通条件改善方面的计划、立项、评估、审批及资金筹措等应予优先安排。

  七、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旅游资源开发的前期工作、旅游宣传促销等在资金上予以支持。旅游部门按项目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按项目审批。省财政部门每年安排10万元资金用于宣传促销。随经济发展,今后可适当增加。州、地、市、县财政也应根据实际从经费上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八、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导向作用,努力构建多元化投资体制。开发旅游资源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解决这个问题,关键在解放思想,拓宽思路,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要在积极争取国家导向性投入的同时,坚持社会化、市场化的旅游投资建设指导思想。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导向作用,积极引导旅游业走向市场。贯彻国家、地方、部门、集体、个人和外资一起上的方针,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和“你发财、我发展”的原则,用市场经济的观念、运作方式进行旅游资源的开发、生产、销售、服务、管理及资金筹措等,鼓励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如联合、承包、租赁、出售等,大胆引进和利用外资及社会资金,不论何种所有制形式,何种经济成份,只要具备一定条件,有经营能力,经旅游、工商部门审批,都可以兴办旅游经济实体和经营旅游业务。除国家明确规定限制经营的业务外,各地方、部门、行业、企事业单位、个体和私营企业,都可以参与旅游资源开发、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旅游运输、旅游接待服务、旅游娱乐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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