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008-09-27 绿维创景 标签: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房地产估价师在经批准的估价单位执行业务。估价单位的业务范围、工作规程由建设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师的作业范围包括房地产估价、房地产咨询以及与房地产估价有关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权利;
  (二)有在房地产估价报告上签字的权利;
  (三)有使用房地产估价师名称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房地产评估法规、技术规范和规程;
  (二)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三)遵守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
  (四)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五)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房地产评估收费由所在单位统一收取。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六条 由于房地产估价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所在单位可以对房地产估价师追偿。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注册单位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暂停执行业务、吊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取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注册、变更登记和未经登记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
  (三)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和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估价单位执行业务;
  (五)与委托人串通或故意做不实的估价报告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收取费用的;
  (七)因在房地产估价师及管理工作中犯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上级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20号文件的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是指从事房屋资产和土地资产经营的行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和人事部分别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建房[1995]147号1995年3月2日)

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从1995年开始实施,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定于当年六月的第一个周六休息日。首次考试时间定于1995年9月5日、6日举行。报名时间为95年5月2日至5月30日。

二、考试科目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投资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实务、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考试分为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三、在1995~1997年度组织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中,凡符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八条中(不含第五款)的学历和经历要求,其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满二年者,可报名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四、自1998年起,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第八条的报名条件。

五、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考核推荐,持报名登记表,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六、考场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的城市。

七、做好考前培训工作。各地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职改部门推荐培训单位,建设部审批。坚持考培分开,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所有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考生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八、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费和报名费由个人支付,收费标准须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

九、人事部和建设部成立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在两部领导下,负责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考试办公室设在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各地的考务工作由当地职改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成立的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自行确定。各地考试办公室组成情况应分别报送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和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十、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防止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应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已确定的考前辅导单位名单:
  1、北京地区 北京房地局与北京市房地产职工大学
  2、上海地区 上海房地局与同济大学
  3、天津地区 天津房地局与全国房地产行业培训中心
  4、黑龙江地区 省建委与哈建大
  5、辽宁地区 省建委与东北财经大学、沈阳建筑工程学院
  6、内蒙地区 自治区建设厅与内蒙建校
  7、陕西地区 省建设厅与西北建工学院
  8、新疆地区 自治区建设厅
  9、河南地区 省建设厅与省财经学院
  10、河北地区 省建委与省城乡培训中心
  11、山东地区 省建委与职工中专学校
  12、江苏地区 省建委与苏州城建环保学院
  13、浙江地区 省建设厅与浙江工业大学
  14、安徽地区 省建设厅与省建筑工业学院
  15、四川地区 省建委与重建大
  16、福建地区 省建委与福州大学
  17、湖北地区 省建委与武汉城建学院
  18、广东地区 省建委
  19、江西地区 省建委与江西师范大学
  20、湖南地区 省建委与湖南城建专科学校
  21、山西地区 省建委与省建筑工程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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