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点评《旅游法》草案修改5大点

2013-04-25 京华时报 标签:

      

4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旅游法草案、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等提交审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旅游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针对景区门票涨价、“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等社会上反映最为强烈的旅游市场秩序混乱和旅游者维权困难等热点问题,做出更加严格的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控制景区门票等价格上涨的程序,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草案还规定,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法,旅游者可以选择发生纠纷时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前,旅游法草案已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三十次会议两次审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针对《旅游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中所作的修改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修改1

严控门票随意涨价

旅游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强调,景区门票价格不能说涨就涨,应严格规范程序。

旅游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收费和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审议中,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现在一些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随意涨价的问题突出,应当加以限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参照价格法有关规定,增加控制景区门票等价格上涨的程序,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其必要性、合理性;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地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草案明确规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草案同时提出,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专家观点

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这主要是为了适应海外市场,目前外国游客来华游览都是至少提前半年以上签订旅游合同,如果景区签订合同后再提价会对入境游市场造成一定影响。

修改2

严惩违规导游领队

旅游法草案进一步规范了导游和领队的行为,同时加大惩戒力度。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导游和领队从事旅游活动,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并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修改3

严规遏制零负团费

针对社会上反映强烈的旅游市场“零负团费”现象,旅游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作出了诸多修改和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二审草案中第35条修改为:“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导、欺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旅游者要求、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在审议中,有些常委会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实践中旅行社不向导游、地接社支付服务、接待费用,甚至要求导游交费“买团”,这也是产生“零负团费”的重要原因,应当予以禁止。因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旅行社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旅游费用;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组团社应当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专家观点

其实“零负团费”的操作模式本身也是一种商业模式,却被一些无良的旅行社和导游严重异化了。完全杜绝购物是不现实的,旅行社在搞低价竞争,购物店为当地的地方政府拉动着经济收入。谁按照规定去做都有可能承受不起。因此这其实是行业管理上的问题,而且不止涉及旅游一个部门,工商等部门也应该有相应管理。

修改4

旅游开发须保护资源

 环境保护和文物安全如何和旅游事业协调发展在三次审议中一直都是讨论中涉及最多的方面之一,新的旅游法草案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资源保护的规定,符合资源保护与文物安全的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同时,草案还针对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措施作出相关规定。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此外,草案还增加了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以及扶持革命老区旅游业发展的规定。

修改5

旅游者有权向多方索赔

旅游法草案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保护旅游者权益的措施。

为了便于旅游者索赔,新草案明确规定了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

草案进一步规范了旅游合同。新增规定要求旅行社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并规定,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法,旅游者可以选择发生纠纷时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观点

首先,多方索赔问题的提出是一个进步。这其实在其他行业领域已经很普遍。而在旅游行业领域,往往地接社是不负责任的,同时由于旅游者是和组团社签的合同,因此一般也都会找组团社维权。新规定中明确指出可以找地接社维权,这无疑为游客提供了更加丰富的维权途径。

现场

委员热议景区门票涨价

 昨天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旅游法草案三审稿(下称草案)时,多位常委会委员就如何“规范景区门票”提出了意见、建议。

王毅委员表示,因为古城不全是公共投资的,其中有一部分是私人投资的,所以不完全适用于第43条的规定。他建议对景区或者项目定义得更清楚些,以便在处理类似凤凰古城收费这种案例时有适用的条文。

方新委员建议草案增加规定:政府鼓励、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团体提供具有公益性的旅游资源,并适当予以补助。许为钢委员则建议将“应当逐步免费”改为“应当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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