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发布《大遗址利用导则(试行)》

2020-08-28 绿维文旅 标签:

为促进大遗址合理利用,提升大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水平,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大遗址利用导则(试行)》,试行期两年。

大遗址是指列入国家大遗址保护项目库,反映中国古代历史各个发展阶段涉及政治、宗教、军事、科技、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水利等方面历史文化信息,具有规模宏大、价值重大、影响深远的大型聚落、城址、宫室、陵寝、墓葬等遗址、遗址群。

根据《导则》,大遗址利用应遵循“坚持保护第一、注重文化导向、服务社会民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安全。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参与宣传推介、设施建设、游客服务、文化策划、产业发展等大遗址利用活动。

大遗址价值利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文物展示:包括现场展示、博物馆展示、在线展示等方式,鼓励具备条件的大遗址建设遗址博物馆、遗址公园、城市公园等。

(二)科学研究:包括深化文物价值认知的各类学术科研活动,以及为文物保护、展示阐释、传播教育、产业转化等提供学术指导。

(三)传播教育:包括互联网、出版物、电视、广播、电影、游戏和巡回展览等文化宣传活动;公众讲座、社区课堂、日常教学、学校第二课堂、演出与文化活动、知识培训等科普教育活动。

(四)产业转化:包括依托大遗址的价值内涵和相关信息资源开展文学艺术创作、文化创意、演出、出版、文化节、旅游、体育等相关产业转化的活动。

大遗址相容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游憩休闲:将大遗址所处的空间环境开放为街心公园、公共绿地、小型广场、街道活动场地等,设置必要的展示服务设施,为公众提供具有历史氛围的公共活动场所。

(二)社会服务:在大遗址所在区域引入餐饮、园区游径、文化娱乐、体育运动等社会服务项目,采用特许经营等市场手段,为公众提供围绕大遗址价值内涵的公众文化服务。

(三)环境提升:在大遗址所在区域实施建筑整治、场地绿化和环境塑造等工作,改善和提升区域生态环境、人居环境。

(四)产业协调:围绕大遗址利用调整所在地现有产业结构,形成适合大遗址保护利用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产业环境。在确保文物安全和文物价值的前提下,延续大遗址既有功能(如大运河的航运功能),反映大遗址历史演变和功能变迁;或发展生态农业、文化产业、旅游业、体育业等低能耗低强度的产业,与大遗址价值展示和文物环境改善相协调。

为了更好的了解和使用《导则》,国家文物局重点解读了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导则》的定位和目标。

《导则》是一个技术性规范文件,更侧重于实操层面,而非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导则》提出大遗址利用的基础条件、对象、内容、方式、管理和运营要求,适用于大遗址利用的事务性工作指引、展示阐释体系建设指引、科学研究指引、传播教育指引、产业转化指引、社会服务指引、产业协调指引等。但是,为便于基层一线人员、大遗址专门管理机构和文物部门使用,《导则》仍积极探索了管理层面的操作要求,如明确“直接责任主体”、开展前期评估、建立管理机制、建立补偿机制、定期评估利用效果等,初步勾勒出大遗址利用的管理思路,为各方统一认识、逐步建立管理标准奠定了基础,也能够作为辅助各级文物部门、大遗址专门管理机构、从业者的技术工具。

第二,《导则》的适用对象。

《导则》适用于列入国家大遗址保护项目库的重要大遗址利用工作,其他古遗址、古墓葬利用工作可参照实施。这说明,《导则》主要针对“大遗址”,既列入国家大遗址保护项目库的古遗址、古墓葬。自2005年开始,国家文物局相继公布了“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大遗址保护专项规划,并建立了国家大遗址保护项目库,虽然每五年编制专项规划时,项目库有所调整,但是总体保持了稳定性和延续性。

另一方面,由于列入国家大遗址保护项目库的“大遗址”名单相对固化、有限,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导则》的普适性。对比1612处古遗址、古墓葬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3万余处已知古遗址、古墓葬类登记文物点,项目库中150余处大遗址显然是极少数。而且,随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在各地逐步实施,地方人民政府更加重视文物合理利用,参与古遗址、古墓葬利用工作的意愿更加强烈,也迫切需要政策指引、专业指导,能够让文物利用工作符合文物工作方针,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并能够具有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模式创新的发展空间。因此,《导则》也提出其他古遗址、古墓葬可以参照实施。

第三,《导则》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导则》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着重提出政策导向、基本原则、前提基础、对象内容与方式、管理运营要求;附件意在指导大遗址利用基础条件、前期准备、前期评估、方式选择、步骤方法及利用管理各个环节工作,阐明参考要点,确保大遗址利用活动的有益性、适宜性、独特性、可持续性。

一是尝试提出大遗址利用的基本原则。《导则》首次尝试提出大遗址利用的基本原则。“坚持保护第一”,体现了文物保护工作基本前提与方针;“注重文化导向”,强调利用目标应坚持彰显价值、延续意义、传承文化为核心;“服务社会民生”,突出了新时代文物保护以人为本、包容参与的共享理念;“实现可持续发展”,则要求利用活动应基于对大遗址资源综合统筹、科学管理、彰显特征,有底线地进行“创造性转化”,从而实现合理利用、价值认同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大遗址利用,是为了使大遗址的物质载体与文化意义被当代社会了解、认知、尊重,也就是找到大遗址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的存在意义和价值。

二是提出大遗址利用的“直接责任主体”概念。“直接责任主体”指直接承担大遗址利用工作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团体、集体,主要负责大遗址利用过程中管理机制与制度建设、日常养护与安全责任、利用决策及运营管理、项目实施与全程监督的工作。它既可以是大遗址专门管理机构,也可以是其他企事业单位、团体、集体。大遗址利用管理复杂多样,涉及地方政府、专门管理机构、建设主体、运营主体、监督主体等,管理责任不集中、不明确;加之大遗址利用仍处于起步阶段,管理体制机制尚不健全,明确管理主体和管理责任尤其重要。《导则》提出,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大遗址利用的“直接责任主体”,未限制“直接责任主体”必须为事业单位;同时,明确提出了“直接责任主体”职责,并鼓励各地研究、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文物补偿机制、激励办法和保障措施。

三是提出大遗址“价值利用”和“相容使用”两种方式类型。大遗址利用方式不止于实施保护展示项目、建设考古遗址公园和遗址博物馆等,积极拓展利用方式与途径更为迫切。《导则》特别强调了大遗址“价值利用”和“相容使用”两种类型,以“价值利用”为导向,兼顾“相容使用”。一方面,倡导建立遗址博物馆、遗址公园、城市公园等文化场所,开展科研活动、文化旅游、艺术创作、节庆展演等,直接阐释展示大遗址价值;另一方面,在面对差异化社会诉求和土地矛盾时,适度允许不以价值传播为直接目的的相容使用方式,通过低强度开发和适宜产业发展、社会服务,提升区域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最大限度的协调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实现大遗址保护与所在地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四是提出大遗址利用工作的操作程序与技术要求。阐明大遗址利用的技术路线、操作程序、技术要求,是本《导则》的重点之一。通过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指引,保障大遗址利用成效及可持续性,如明确可以开展利用的大遗址应具备的基础条件,应开展的前期准备和评估工作,如何确定利用方式,如何运营管理、督查评估、控制风险,等等。同时,《导则》附件特别明确了工程管理、开放管理的基本类型、内容和相关技术要求,解释了遗址本体保护展示、遗址环境展示、现场解说系统建设、遗址博物馆展示、在线远程展示、环境整治及配套设施建设等大遗址项目管理的操作要点,阐明了大遗址开放管理中涉及日常管理、社会服务、运行评估与调整的工作内容、职责与要求,进一步提升了实操层面的指导作用。

五是提出利用过程中要落实管理责任和要求。大遗址利用是为了更好地促进文物保护和传承。在利用过程中,始终要强调落实管理责任、确保文物安全。《导则》明确了直接责任主体、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承担的责任,特别规定了出现文物安全、人员安全和威胁大遗址价值、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方面的禁止性要求,避免重利用、轻管理、轻保护。同时,为确保文物安全和大遗址利用项目及活动的目标实现,《导则》提出了大遗址利用相关必要性、可行性、文物影响、效益风险、效果在内的评估体系。强调在方式判断和选择时,需充分评估遗址本体条件、经济社会条件、保护管理条件等现状,进行影响因素综合分析,来增强利用方式、强度和策略的合理性、独特性,为地方操作提供依据。

大遗址承载着丰富的历史记忆、文化精神和社会认同,其自身价值意义的重要性和丰富性,决定了大遗址利用工作的包容性、多元性和复杂性。《导则》编写过程既是对既往经验的总结思考,亦体现了“多方参与、开放共享”的理念。从管理角度,倡导以“人”与“价值意义”为目标导向,依托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形成操作有序、权责清晰、积极协调的完整机制;从方法角度,鼓励立足大遗址自身特色进行有底线的价值利用、相容使用,将大遗址的价值载体与意义积极融合进当代生活,不断丰富内容、提升品质、服务民生,让大遗址活在当下,使人们找到文化归属感与认同感,促进文物事业走向更加开放、包容的保护利用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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