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城古镇古村落专题

2011-11-04 绿维创景 标签:

       古镇保护与旅游利用的良性互动

 

作者:刘德谦

[摘 要]在“保护与利用二者不可得兼”几乎成为一种思潮的时候,古镇的保护与利用,也和其他文物古迹的保护与利用一样,已经成为我们面临的无法绕过的课题。因为古镇是众多遗存单体的有机共生,因此决定了它在人类的遗产财富中往往有着远胜于其他各别的单体文物或遗址的价值。同时又基于它是现代居民实际使用的活文物,所以古镇的保护还必须探讨它自身的规律。本文中,作者对以上现实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古镇保护与旅游利用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古镇;文物保护;旅游利用

古镇是历史对居民聚居地的选择,是自然环境与人类需要千百年来相互交融的结晶。古镇的保护与利用,也和其他文物古迹的保护与利用一样,和自然生态的保护利用一样,已经成为我们面临的无法绕过的课题。保护,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使命;如何在保护的前提下,让文物和古迹遗址更好地服务于当代和后代,也是我们不可推卸的责任。

此前,笔者曾经毫不隐晦地说过,在地方保护资金普遍缺乏而文化遗存又所剩无几的现实中,只有认真地推动保护和利用的良性互动,才是贯彻落实我国文物保护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原则的良策。这里,笔者的观点是,合理地安排在保护基础上的旅游利用,不仅是保护其他诸多文化遗产的重要选择,也不失为是对古镇保护的多种方式中最佳的一种,或者它正是当前对少数幸存的古镇的一种最为及时的抢救。

1 消弭误会

1. 1  缺乏沟通与指责

近20 多年来,由于社会需求的推动,我国的旅游业得到了长足的进步。国内外旅游者的首选目的地,常常都是风景名胜、文化古迹,或者名城古镇,那么如何看待这一现象,如何处理好自然环境和文化遗存的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呢? 毋庸置疑的是,有一个已经获得全社会广泛共识的重要原则,那就是以文物和遗址作为旅游目的物的时候,或者以自然生态作为旅游目的物的时候,旅游的发展必须把保护放在第一位,应该在保护的基础上求发展,以发展促保护。

关于旅游与文物古建的关系、与文化遗产的关系,也像旅游与环境的关系、与自然生态的关系一样,近些年来,已经越来越受到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士的注目。同时也像旅游与自然生态的关系一样,受到了许多十分激烈的批评和指责。对于其中不少批评和指责,笔者也曾经有过同样的观点,而且笔者也一度充当过发难者。但是如果认真做做调查研究,或者认真地分析分析,就可以发现,好心的批评者在曾经为保护做出重大贡献的时候也曾经在无意间制造了一些“冤假错案”,比如山东的水洗三孔、陕西的遍植石榴等等,虽然在经过认真的调查分析后才发现,原来事实并不是批评者所说的那样,但是由于当初批评时是井喷、改正时却委婉,在老百姓的意识中,或者永远也不知道原来“旅游”这个“弱者”是受到了冤屈。

既然“旅游”在并没有事先安排的阴差阳错中被塑造成为了一个并不招人喜欢的形象,那么批评起来也就比较随意了。再加之少数旅游开发者和旅游经营者决策或操作的孤立性的失误,旅游者个人行为的有欠检点,这就更加加重了社会舆论一边倒的力量。在这种以批评旅游为时髦的氛围中,在你我间的互相感染中,更免不了出现一些缺乏深入调查研究的气愤之下的过头话,诸如旅游业是“对中国自然文化遗产和风景区的最大威胁”,“已造成国家风景区和世界遗产地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破坏”等等。

1. 2  旅游业生存的基点

其实情况并非如此。

旅游是人们的一种追求更高境界的活动,旅游业就是为了向旅游者提供在他自己日常生活中难得的理想环境。前面已经说到,旅游业的存在是以环境为资源、为依存的。谁都知道,没有环境就没有旅游业,没有资源就没有旅游业。在旅游研究中,人们通常把旅游的资源分成为两大类,一类是自然资源,一类就是文化资源。而在文化资源中,我们所说的广义的“文物”,无论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是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还是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或者是大而言之的历史名城、传统古镇,或者是集中文物展陈的博物馆,全都是吸引旅游者从甲地去到乙地的吸引物。

本文原稿的第一部分已经说到,旅游者也是在使用资源,享用环境,但这种使用和享用却不需要改变环境,更没有必要消耗资源。比起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来,它对资源的耗用,以及它对环境、对生态、对文化遗存的负面影响,实际上是小而又小的。如果引导得当,旅游者还可以成为资源、环境、生态、文化遗存的保护者;而旅游者在旅游中支付的费用,不仅为当地居民开辟了财源(使之改变原来对资源的耗用和攫取) ,同时也使当地居民对原有资源的价值和资源的使用方法有了新的认识,更不用说这些收入中的可直接用于保护的那一部分。

前面已经说到的少数旅游开发者和旅游经营者决策或操作的孤立性的失误,旅游者个人行为的有欠检点,是的确存在的现象。但是解决的办法不是取消旅游业,而是加强对开发者和经营者的引导,完善立法和加强法制管理,注意对旅游者的引导,加强公共道德教育。有了完善的立法,有了健全的管理,尽量减轻旅游活动的负面影响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因噎废食终究不是最好的办法。

1. 3  文化遗产的保护

现在人们所用“文物”一词,尽管在历史上、在民间、在习用范围里有不同的解释,但是在我国的《文物保护法》这一法定的文件中,已经得到一一列举式的详细说明,即既包含可移动文化财产又包含了不可移动文化遗存。如果映之以官方批准的英文译名,我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文物局的“文物”一词,就是“文化遗产”(即cultural heritage) 。

历史、艺术、科学三大价值,是历史文化遗产实现其社会价值和作用的基础,这个基础反过来又反映了历史文化遗产的性质:一种特殊的可利用资源,不允许消耗的公共资源,它不仅要服务于当代,而且要传之于后代全体。它具有:

不可替代性、不可再生性―――不能重复制造和再生。

公共属性―――不论谁是创造者和保存者,在本质上都是历史的积淀或结晶,因而应该视作人类共同的创造和共有的财富。

代表性与重要性,差异性与无限性―――既有人类创造物的难以替代的代表性,显示着它在人类文明进程中的重要,同时其代表范围和重要程度又各不相同,从而共同在总体上形成相互联系与互补,包罗万象,丰富多样,但是基于历史的不可逾越,必然反映为后人认知的阶段性和认知的无限性。因此我们必须世世代代把它保护好。

但是天不尽如人愿,世界上的文化遗产正在受到威胁,正在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各种因素的破坏,据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国际机构( ICCROM,国际文物保护修复中心) 称,这些因素是―――地震、火山爆发、洪水等导致剧烈损害的自然因素;战争、抢劫、恐怖活动、野蛮行为以及基建工程、市区发展、现代耕作等导致剧烈损害的人为因素;缺乏专业基础的决策、规划、立法、管理等行为导致剧烈损害的人为因素;温度、盐溶、污染、光照、植物、动物、微生物、尘土等导致渐变损害的自然因素;无知行为、观众超量等导致渐变损害的人为因素。(请注意,在ICCROM以上所作的科学分析中,并没有把人类文化遗产遭到的损害完全归之旅游活动,而且主要也不是旅游活动。) 尤其是面对全球性的城市化的加速,环境的恶化,贫富差距扩大产生的暴力,以及政府管理松懈和权力下放等种种压力,历史名城的价值、遗产的价值正在面临着生死存亡的威胁。

就以历史文化名城来看,1949 年后我国的第一任文物局局长谢辰生2004 年6 月做客搜狐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时就说到,我国自20 世纪80 年代起,先后一共公布三批四次历史文化名城的名单(第一批1982 年,第二批1986 年,第三批1994 年,前三批是99 处;2001 年只批了两个) ,加起来是101 处;而现在呢,可以这么说,101 个历史文化名城除了丽江、平遥还有陕西的韩城等极少数比较完整地保护下来外,相当多的名城或者破坏了一部分,或者破坏得非常严重。其破坏的原因来自哪些方面? 除了当初缺乏完善的法制保障外,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对名城保护认识不足。

尽管如此,我国的文物保护仍然取得了巨大的成绩。这也得归功于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制建设。

自从1951 年我国政务院发布《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以来,我国便陆续出台了不少有关保护文物和遗址的指示、通知、办法,直至最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颁布与实施。如,20 世纪50 年代的《关于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20 世纪60 年代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20 世纪70 年代的《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20 世纪80 年代的《关于加强历史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等。至此,全国文物保护已经进入了颇为完善的法制轨道。此外,还有首批、第二批、第三批..一批一批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确定和颁布,以及与之相关的《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几点意见》、《关于建设中认真保护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区的通知》的配合,再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更为城乡规划编制中的文物古迹保护确立了指导思想和原则。无疑,这些内容都是我们考虑利用时所必须充分遵循的。

1. 4  寻求共识

我国的文物学者们,早在编写《中国大百科全书》时,就明确地重申了世界一致公认的有关文物的三大价值―――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对于人类而言,除了科学研究有利于这些价值的揭示外,向人民群众展示也是它实现价值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体现。正是有了这些价值,保护的意义才能够体现出来。也正是为了更好地揭示这些价值,体现这些价值、保护这些价值,各国才制定了各自的法律法规和各自的管理规定。

这里,我们首先要提到的是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大家都知道,贯穿我国《文物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这样的四句话:“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

如果回顾一下我国前文化部部长孙家正2001年10 月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就有可能更深刻地理解上面这四句话的内涵。他在说明中,特别强调了之所以要对1982 年以来施行的《文物保护法》进行修改的原因,那就是,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的飞速发展,原来文物保护法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当时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 (1) 文物保护力度不够; (2) 不少文物未能得到合理利用; (3) 文物管理制度不够严格。

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虽然我国的《文物保护法》的名称只提到了“保护”,但是“合理利用”也是其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国家旅游局一位负责人在论及“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及如何理解“合理利用”时特别指出,更重要的是,从根本上说“合理利用”就是保护的最终目的。他指出,文物是我们从事科学研究、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珍贵文化资源,把它的价值和功能展现出来,发扬光大,启迪世人就是“合理利用”。“合理利用”当然是反对了滥用,同时也反对了不用。“合理利用”有的产生社会效益,有的产生经济效益,更多的情形是兼收两种效益。而无论哪种效益,都会唤起人们对文物的热爱,加深对文物价值的理解,从而直接或间接地起到有利于文物保护的作用。况且在某些情况下, “合理利用”本身就是一种保护的措施。如古建筑,不合理去利用它就会加速它的腐朽,而合理利用它则是一种保护。如果我们保护文物的愿望是真诚的,那就没有理由拒绝“合理利用”。

发展旅游与遗产保护这两个方面本身没有对立的必然。其实,这并非一家之言。在文物研究界享有盛名的罗哲文老先生也有着相近的看法,他认为“文物、风景与旅游的关系应该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他说, “旅游开发与文物保护绝对不是矛盾的。在过去,一提文物就只是保护。我认为,文物就是要利用,文物就是要发挥它的作用。”“文物(主要是指古建筑) 具有不可移动性,只有通过‘旅游’才可以达到用‘物’说话的目的,反过来用‘旅游’来体现其文物的价值。”“美国总统里根先生站立在长城上无不感慨地说道:到了长城才体会到,如果没有这样一个伟大的民族,就创造不出这样伟大的奇迹。”

由于文物所具有的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本质属性,所以在笔者的观念中,主张保护无疑是绝对正确的。保护的主张,无疑是代表着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代表着国家的利益,甚至是全人类的利益。但是也很显然,只有保护的主张而无保护的办法,保护也是难以实现的。我们谈保护谈了多少年,人类谈保护谈了多少年,而需要我们保护的对象,却在人们长期的谈论中,退化了,损坏了,消失了。因此,笔者还认为,主张保护是好心;在没有别的更好的办法之前,静态的保护的确不失为保护的一种办法。但是,只有保护的愿望还不够,静态的无所作为的保护也只能暂时有效短期有效,却难以维持长久。保护绝对是重要的;但没有足够办法的保护、没有具体措施的保护、没有必需的资金的保护、没有当地居民积极参与的保护,这样的保护效果终将是极为有限的。多少年来侈谈保护而缺乏资金和缺少措施所形成的保护乏力的现实,难道不能举出几十、几百、几千个例子吗?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四句话,说了四方面的内容,保护、抢救、利用、管理,既有主有次,有先有后,又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尤其在人们常常产生误解的“保护”与“利用”的问题上,它相当准确地揭示了二者的关系。其中,“保护为主,抢救第一”是前提和核心,“合理利用”是目的和手段, “加强管理”是关键和保证。“保护”与“利用”既有细节上的矛盾的一面,更有本质上的相互促进的一面。“利用”前面如不以“合理”来限定,在实践中就有可能与“保护”发生抵牾,因此,如果出现了矛盾, “利用”就必须服从“保护”(即“保护为主”) ;但是,如果我们能做到“合理利用”,将会大大促进“保护”,在当前地方保护资金不足的时候,“利用”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保护”经费的来源。

关于这个问题,在国际上,1999 年10 月ICOMOS(国际古迹历史理事会) 的第十二次大会通过的《国际文化旅游宪章》也已经有了十分明确的共识:“国内和国际旅游是文化交流的最佳载体,它向游客提供了一种了解历史和其他社会现实生活的个人体验机会。越来越多的人承认,这种活动是自然和文化保护的一种积极力量。旅游可以使遗址显现出经济价值,为保护提供资金,教育当地民众,并进而影响相关政策。旅游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和地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管理得当,旅游可以成为一个重要的发展要素。”

也许有一些慎重的同志,对发展旅游还仍然持反对态度或者观望态度。对此,我们不要性急,一方面应该继续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加强对旅游利用的立法,加强引导和管理,以期将可能出现的失误消灭在未生状态或萌芽状态。只要我们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真正做好了,反对的意见自然就会越来越少。

2  古镇的现实课题

2. 1  人类珍视的古镇

在人类近代的发展中,城市化进程和现代化进程已经成为全球性的潮流,一股谁也无法阻挡的潮流。就在这个全球性的进程中,无数的历史文化名城成为了历史的牺牲品。然而不平衡的发展现实,又让少数小城镇得以幸免,因此,当人们为名城的破坏感到痛惜的时候,便更加珍惜这些得以幸免的古
镇。就像城市或村落一样,古镇也是历史对居民聚居地的选择,也是自然环境与人类需要千百年来相互交融的结晶。它的出现和成型,既有河流山脉的地势,又有交通往来的便捷;既能适应生产的需要,又能满足居民生活的诉求; ..它凝聚着人类文化十分丰富的创造,或者还经受过战争的刀光剑影的洗礼。这是历史的见证,是人类悲欢的结晶。

古镇,也与本文前已说到的别的人类文化遗存一样,它的不可替代性、不可再生性(不能重复制造和再生) ;它的公共属性(不论谁是创造者和保存者,在本质上都是历史的积淀或结晶,因而应该视作人类共同的创造和共有的财富) ; 它的代表性与重要性,差异性与无限性(既有着难以替代的代表性和重要性,同时其代表范围和重要程度又各不相同,总体上的包罗万象与丰富多样,以及后代认知的阶段性和无限性) ,所有这些都显示出它作为人类共同财富的无比珍贵。同时,又因为它是众多的遗存单体的有机共生,因此决定了它在人类的遗产财富中,往往远胜于其他各别的单体文物或遗址的价值。

2. 2  居民不是装饰品

关于古镇在文物保护中的地位,早年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对此是语焉不详的,现行的《文物保护法》的第十四条,就针对城镇、街道、村落所具有的文化遗产的价值,针对其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做出了重新的规定,其中便明确地规定了有关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落的命名、规划与保护办法。

关于对历史地段的保护,国际上也是十分重视的。有关历史遗产的保护,除了不少国家早已有的法律、法规、条例、章程,以及劝告外,最具划时代意义的是1972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和成立世界遗产委员会。此外,形成共识的意见,诸如《雅典宪章》、《威尼斯宪章》、《华盛顿宪章》、《洛桑宪章》等等,都为实现对文化遗产的切实保护,作出了重要贡献。譬如对“历史地段”所规定的这样的保护内容就显得相当具体而且有利于操作,如①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间形式;②建筑物和绿化、旷地的空间关系; ③历史性建筑的内外面貌,包括体量、形式、建筑风格、材料、色彩、建筑装饰等; ④地段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包括了自然和人工环境的关系; ⑤地段的历史功能和作用;等等。

但是古镇并不就是荒镇、废镇、死镇,因此将它等同于一般的文物、一般的古迹遗址也是不完全妥当的。不少古镇之所以能够幸存下来,还首先在于它有着活活泼泼的生命,甚至有着惊人的对时代变化的适应力。这样一来,古镇也就更加弥足珍贵了。正是基于不少古镇仍然是当代居民生产生活的依存,因此古镇也就不完全同于一般的文物。古镇的保护与利用,一方面也和文物古迹的保护利用一样,也和自然生态的保护利用一样,已经成为我们面临的无法绕过的课题;但是同时它也有着绝不相同的地方,就是必须让它仍旧活活泼泼地生活下去,而且要生活得更好,更有意义。

正是有鉴于此,我们就应该对生活在古镇的居民有实实在在的安排和考虑。诚然他们不能因为自己是古镇的主人而做出不利于古镇保护的事情,然而他们也不是放在古董里让人赏玩的摆设和装饰品,他们和其他地方的居民一样,也都有改善生活、追求现代享受的权利。由此看来,古镇的保护还必须探讨它自身的规律。

2. 3  推进古镇保护与旅游利用的良性互动

关于村镇的保护问题,近年已经让人感到越来越迫切。罗哲文先生在一次谈话中就说到,“村镇保护是非常非常必要的,现在属于抢救。县以上的城市真正完整保护的不多了;我们曾经也提出过,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大城市,但是现在已经不可能了,大城市基本没有完整保存的。但是县以下的村镇,有的是镇,有的是村,一般的镇和村有很多很多保存完整的,而且从建筑的价值、地形的选择、建筑保存的完整、文化内涵的丰富,都是非常非常有价值的。如果现在不保护,要城市化、现代化,村镇肯定不到几年全都没了。这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建筑,是历史文化遗产。目前面临着一个大变革,如果我们不主动地保护,这是一个很大的损失。村镇是我们文化最根基的,大城市是从城镇发展起来的,几千年从原始社会从小的城镇发展起来,文化内涵特别是一些很了不起的建筑艺术比如说砖雕、木雕、石雕精彩得不得了。这些非常重要,我想应该继续再选择一些来公布。”

当然了,保护与利用是相互促进的,前面已经提到的谢辰生先生2004 年做客搜狐时,还说到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相互促进的关系,他说,“发展旅游业应该说是可以的,比如说丽江是历史文化名城,平遥也是历史文化名城,原来都很贫困,现在都发了,好得不得了。现在经济收入不是说随随便便种点儿菜种点儿粮食能解决的问题。发展旅游是绝对应该的,但是有一条不能过度,过度了,反过来就会成为破坏。”“因此,要发展旅游,而且旅游跟文物必须密切地配合,这样是双赢的局面。既有利于文物保护,也有利于发展旅游;如果不正确认识有可能变成两不利。一定要掌握一个度,不能超越这个度,不能破坏,只有在不破坏的情况下才可以搞旅游。”

至于如何保护与利用,杭州市委、市政府遵循“抢救第一、保护为主”的原则,提出的“建新城、保老城”的发展思路,就是一个值得借鉴的做法。这种新旧分开的做法,在全世界也已经有了不少成功的先例。

近年,我国国家标准《旅游规划通则》在关于规划的“前期准备阶段”工作中,特别提出了对“相关政策、法规进行系统研究”的要求,这就更进一步加强了旅游规划中有关文物政策和文物法规的权威地位。尽管国家标准《旅游规划通则》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在这之前,旅游规划界也已经有了关于这一内容的共识,但是旅游开发与文物保护不和谐的消息仍不断地见诸报端。虽然这并非普遍的现象,但是却不能不让人十分关注。甚至几乎让人误解,以为是旅游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必然冲突。其实,这正是前面我们已经提及的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机构ICCROM所说的人为因素造成的―――基建工程、市区发展、现代耕作等导致剧烈损害的人为因素;缺乏专业基础的决策、规划、立法、管理等行为导致剧烈损害的人为因素;无知行为、观众超量等导致渐变损害的人为因素。因此,如果要保护,那么涉及文物的地区发展、基本建设,就必须首先征求文物专家的意见,谋求在文物保护原则下的共识;如果要以此发展旅游,那么就必须谋取旅游专家的参与,取得有关旅游科学的共识。
为了推动古镇保护与利用的良性互动,从而实现在良性互动中的更广泛的共识,笔者这里大胆地提出一些自己的理解,来与同志们商榷―――

(1) 旅游利用,不失为是对古镇保护的一种最佳方式,或者它正是当前对少数幸存的古镇的一种最最及时的抢救。

古镇的利用,这个难题实际上是与它的保护联系在一起的。因为保护需要大量的资金,如果是国家财政拨款,这个使用的办法无疑地应该属于国家;如果国家没有这样足够的经费,那么谁来保护它维护它呢? 在目前没有资金来源,保护又十分迫切的时候,不由人不想到,是不是可以从合理使用中获取保护维护的资金呢?

对古镇的利用,或者也像人们对其他古建筑的利用一样,抑或也有许多相同之处。对古建筑的使用,我们曾经走过了一段曲折的历程―――工厂的利用、仓库的利用,早已为大家所否定;学校的利用、博物馆的利用,曾经被认为是最佳的用途。但是,如果真正就其完整的文化价值来考虑,以上的使用实际上是把它当成了一般的建筑物,如果这些使用没有与它原有的用途相一致,那么,实际上就是对它的文化价值的否定。

在当前幸存的古镇已经不多,抢救性保护迫在眉睫,而且眼下又拿不出钱来或者没有人能够拿出足够的钱来进行抢救和保护的时候,基于前面我们已经说到的旅游业的四个因素( ①尽管人们的旅游活动也是在使用资源,享用环境;但这种使用和享用却不需要改变环境,更没有必要消耗资源。②比起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来,旅游业对资源的耗用,以及它对环境、对生态、对文化遗存的负面影响,实际上是小而又小的;如果引导得当、法制健全,旅游者和经营者还可以成为资源、环境、生态、文化遗存的保护者。③旅游者在旅游中支付的费用,不仅为当地居民开辟了财源,使之改变原来对资源的耗用和攫取,同时也使当地居民对原有资源的价值和资源的使用方法有了新的认识。④而且,在旅游收入中,还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可以直接用于遗产的抢救和保护。) 因此可以说,旅游利用,不失为是对古镇抢救保护的一种最佳方式。

(2) 保护古镇必须保护它的原生性、完整性、真实性、多样性,以达到保存古镇的价值。

从1931 年《关于历史遗迹修缮的雅典宪章》,到1933 年的又名《城市规划大纲》的《雅典宪章》,再到1964 年的《威尼斯宪章》,再后到1987 年的《华盛顿宪章》等等,其中有关历史遗迹及名城古镇的保护、修缮、利用等等的有关规定,无不体现为对它们的原生性、完整性、真实性、多样性的保护。原生性。《关于历史遗迹修缮的雅典宪章》所强调的“防止发生丧失个性和历史价值的错误”, “不要破坏其原有风格”,“一些有特色的建筑群体和其周边的优美风景也应该注意保护”,“应从保护古迹的角度研究装饰性植被如何与古迹协调”等,无疑地都是在强调原生性。北京曾经发生的琉璃厂一条街的改造(现在的琉璃厂,是在拆除原琉璃厂后改建的,虽然借鉴了一些中国传统建筑的营造法式,显得更加富丽堂皇,但却与原存琉璃厂街道没有任何关系,因而是一个完完全全的“假”琉璃厂) ,显然是不值得效仿的。

完整性。《华盛顿宪章》在述及“历史城镇城区中需要保护的是当地的历史风格以及表现这种风格的所有物质的、精神的要素”时,特别强调了“城市建筑街道格局”, “城镇或城区与其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的关系”, “长期以来形成的城镇或城区功能”;无疑地是在突出完整性的重要。上海意在保护石库门的“新天地”的策划和实施,显然与以上的原则是格格不入的,自然也不值得效仿。因为,商业运作的成功绝不意味着保护的成功。

真实性和多样性。《威尼斯宪章》认为,文化遗址价值的基本特质就是它的真实性。而1994 年体现的《威尼斯宪章》精神的《奈良宣言》( 它的全名就是《奈良真实性宣言》) ,强调的正是《威尼斯宪章》的“真实性”和与之密切相连的“多样性”:“真实性是文化遗址价值的基本特征,对真实性的了解是所有

关于文化遗址科学研究的基础”[ 11 ] ;“保护一座文物建筑,意味着要适当地保护一个环境。任何地方,凡传统的环境还存在,就必须保护。”[12 ]“文化和遗址的多样性是我们这个世界不可取代的精神资源和全人类的智慧财富”;“所有文化和社会都有一定的表现形式,由有形或无形的遗产表现出来”;“文化和遗址的多样性是跨时空存在的,需要得到各种文化和信仰的尊重”[ 11 ] 。如果以人类学、历史学、社会学和民俗学的观点来看待这一事物,那么其间自然还包括着当地居民的生活和民间的历史传承―――民俗―――这个无可替代的活化石。由此看来,目前以某些建筑学家为代表的把遗产保护等同于保护单体建筑物外观的保护思想,应该得到扭转。

(3) 必须十分注意古镇的空间布局保护,注意原有视廊和原有视野的保护。

古镇,不同于某些历史建筑或历史园林的单体,它的环境保护是与单体保护同等重要的。古镇的空间布局,是古镇历史遗存的精髓,所以在保护上更需要精心又精心。为了实现严格认真的保护,也不妨效法生态保护区的三个区域(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的办法,把它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以便居民在安排自己生活改善和其他合理利用时能够更好地把握分寸。

由于人们视线的贯穿力和视觉审美的完整性,故此在保护时,还必须十分注意保护古镇的原有视廊,保护原有视野的完整、和谐与统一。基于目前不少地方已发生了无法复原的变化,实在不得已时,不妨考虑发挥我国传统造园手法的“隔”[ 13 ] 的效应。

(4) 对古镇的保护利用,还应该提倡先期编制概念性规划。

概念性规划是编制实施性规划前的一个很有价值的准备。尤其是涉及历史遗存的地方,这种属于先期预谋的概念性规划更是十分必要的。此前笔者曾经著文专门探讨过有关概念性规划的问题,特别指出了要注意概念性规划的“四高”、“四宽”的选择性运用( ①规划理念和总体构想更具充分的前瞻性;②理论基础和规划手段更重科学的求真性; ③运行机制和结构组成更富有机的关联性; ④资源配置和因素聚集更需整合的一致性; ⑤中心概念对当前现实,允许留有相当的距离间隔度; ⑥布局安排对土地环境,允许留有一定的可变适应度; ⑦规划本身对实施细节的非约束性; ⑧规划本身对时段限定的可模糊性) [14 ] 。笔者认为,概念性规划对古镇的保护与利用或许显得更加重要。因为在古镇的保护和利用时,如果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出现某些无法弥补的失误;如果仓促地一步到位编制实施规划,其不良后果将是难以想象的。诸如目前一些地方历史建筑跟前或者古镇里面就是拆除古建后修建的现代化停车场的现象,即使硬找出千百种理由来解释,也仍然不能摆脱那种令人尴尬且更令人痛心的局面。

(5) 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并根据时代的发展趋势进行新体制的探索。

就古镇保护与利用的实践工作而言,加强管理和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就尤其显得重要。现在我们已经有了《文物保护法》,而且还有许多全球取得共识的宪章和宣言,因此,我们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和国际性的宪章和宣言。但是,基于目前法规条款和宪章内容仍多偏于原则性的现实,在具体实施时往往还有许多难于解决的问题,所以在文物保护法的新的实施细则没有出台之前,在文物保护与利用法没有制定之前,还需要我们认真本着《文物保护法》和国际性的宪章和宣言的精神,对“保护基础上的利用、以利用促保护”的管理办法和管理体制进行不断的探索。必须认真研究时代的发展,必须要有与时俱进的精神,一方面注目国际成功的经验,一方面总结自己的成功经验,从而取得更多的共识,进一步推动古镇保护与利用的良性互动,创造出古镇保护与利用的更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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