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出台《关于推行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的意见》

2012-10-25 成都日报 标签:

      

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提取项目经费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切实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政府支农资金投资效益,四川省日前出台《关于推行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的意见》推动村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记者从中获悉,凡单项资金未达到招标和比选规模标准、技术要求不高、受惠对象直接、进村入户的小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基本建设项目,除中央对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的外,都应积极推行村民自建方式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农村道路(含机耕便民道)、农村安全饮水分散供水、农村小型沼气、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节水灌溉、扶贫开发、移民后期扶持、以工代赈以及村级卫生、文化、体育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

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项目理事会

意见提出,要落实项目实施主体与责任主体。全体或绝大多数村民受益的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村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的项目理事会是项目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施工组织、材料采购、账务管理等;村委会是项目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监督理事会、协调建设条件、审查账务、制订落实管护制度等。

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项目理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管理的监督。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者协会等依法设立、组织内部成员受益的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者协会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建设管理。

单个农户受益的项目由农户自行管护

同时,要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在项目选择、实施方案编制、申报、建设等各个阶段,要将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投资、补助标准、招标或比选结果、项目进展、资金支付、验收质量、项目决算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和现场公布公示,公开征求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落实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必要时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大会,听取、审议相关内容。未达到招标和比选规模标准、技术要求不高、村民能够自行建设的工程,由村项目理事会等实施主体直接组织建设。工程技术含量较高的工程,由村项目理事会等实施主体聘请有资质的人员或以竞争方式确定有资质的单位组织村民进行建设。

针对不同类型的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明确项目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护责任。单个农户受益的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农户个人所有,由农户自行管护。多个农户共同受益的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归村集体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用水者协会等依法设立的组织所有。经村民代表会议或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或组建使用者协会等方式,将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到实处,明确管护责任,实现经营权与管护责任相统一。

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

意见要求,项目建设财政性资金可根据建设性质和用途,存于县级财政相应专户进行核算和管理。项目资金须经村委会、乡(镇)政府和县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实行县级报账制,必要时须经审计机构审计后方可报账。

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技术服务、质量监督等前期工作经费和管理费用,经县级相关部门按规定批准后纳入工程建设投资。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滞留建设资金。四川省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提取项目经费。

项目工程质量实行“一票否决制”

为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村委会要充分发挥村民在质量监督管理中的主体作用,设立项目质量监督小组,或委托专业人员、监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要指派专人指导和参与项目监督,加强项目管理。项目工程质量实行“一票否决制”,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发生质量问题的,一律不得支付建设资金,并督促限期整改,确保工程质量。

(记者 郑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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