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2013-08-22 法律快车 标签:

       建筑垃圾管理内容

【颁布单位】 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

【颁布时间】2011-05-19

【生效时间】 2011-06-20

【时效性】 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经费,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通报建筑垃圾处置综合治理情况,协调处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市、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本级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监管协调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考核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监管工作。

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监督落实冲洗保洁措施,查处违反文明施工管理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监督落实通行时间、路线,查处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交通运输、环保、物价、财政、监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管理、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责任制,落实监管责任,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查处和监管信息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和通报相关信息,定期组织城市管理、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查处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检查考核相关行政部门履行建筑垃圾监管职责情况。

第八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九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处置建筑垃圾,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予以许可并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任何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许可证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专门列支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前,存入建设单位设立的专用帐户。专用账户的具体监管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文明施工,落实冲洗保洁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其他许可文件;

(二)有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及相关资料;

(三)具备文明施工的开工条件;

(四)有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处置合同;

(五)有消纳处置合同,合同确定的消纳场所符合有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二)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围挡、公示牌,硬化工地进出口道路;

(三)设置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保洁设施,配置专职保洁员,进出工地的车辆应当经冲洗保洁设施处置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四)定期对施工现场洒水压尘,并对裸露泥土采取覆盖措施;

(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监控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居民因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本区域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在2日内清运;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在2日内清运。

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有偿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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