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部旅游法10月实施游客应该知道的那些事

2013-05-14 燕赵都市报 标签:

      

近期即将出台的《旅游法》收到了各界人士的关注。旅游作为一种休闲,一种时尚,正在成为现代生活的必要组成部分。然而,随着旅游业的逐步发展,在巨大的出游市场下,旅游纠纷越来越多,旅游市场秩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今年 10月,中国首部《旅游法》实施,作为普通游客,您有哪些关心的问题?法律上有着怎样的规定?在这里,我们为您一一解答。

1、景区门票涨价

事件:最近,凤凰等门票涨价潮引发的舆论仍不绝于耳。的确,当自助游、自驾游愈加火爆的当下,门票涨价的景区必然成为众矢之的。

游客反映:门票价格超出对游客的预期,难免让人扫兴。也不是没有办法,去大理三塔寺,发现每人门票120元,于是决定“远观”并照相,然后去不花钱的洱海转一圈,远眺对岸苍山。《旅游法》对于景区票价的定价和公示有要求。在景区醒目的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票价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景区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地减少收费。

另外,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额外关注: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景区的门票及收费消费者最为关注。其门票和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若拟提高价格,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单位外,应当逐步地免费开放。

2、旅行社“零负团”

游客反映:上了贼船才知道有多难受。早上一起床,不去景点先上购物店,不加钱去景点导游就言语不善,甩脸色。到底多少钱是正常团费的临界点?我们也不是行业专家、价格专家,报团时看不出来哪个团队好。再者,贵的一定能保证就是优质团吗?

旅行社:零负团费实际上是旅行社、导游和商家共同做的一个局,旅行社通过低价的方式将游客组织起来,卖给导游,再由导游带到与之有联系的机构,骗取游客购物、加点盈利。这样的状况目前很难改观,首先,超低价团仍受游客欢迎,其次,旅游行业竞争激烈,拼价格已成恶性竞争态势,再次,零负团费涉及地域广,外国和中国一些旅游业发达省份均有涉及,且游客一次旅游最少跨越两地区域,遇到问题难以合力治理。《旅游法》正式实施后,按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如果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3、导游买团宰客

导游:有的旅游团是花钱从旅行社“买过来”的,如果不购物、不推自费就拿不到提成,赚不到钱。我们的基本工资很少,生活没有保障,却被动的处于旅游行业利益链的末端,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游客反映:我也蛮同情导游的,我觉得购物的问题,主要还是行业不规范造成的。旅游法保障了导游的权益,也就是保证了游客的利益。因为现在从一些购物店买东西,价格的水分实在是太大了。《旅游法》对导游执业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导游必须且只能按照旅行社的委托,严格履行旅游服务合同,不得索要小费,不得以任何方式欺骗、诱导、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

额外关注:《旅游法》首次明确了导游的劳动报酬。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同时,对于代理包价旅游的,在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注明导游服务费用。

4、旅游网商须晒“资质”

网购坑爹事件层出不穷。新颁布的《旅游法》对旅游网商或同类代理机构做出了明确要求。首先,网络旅行社或者代理机构应申请其相应经营内容许可证,网络旅行社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其他代理机构应取得相关网络经营许可,并明确其相关业务经营内容和许可证信息。发布旅游信息的网站应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在这里也提醒旅行者,警惕网上的“黑中介”、“黑旅行社”,要确认其“证照齐全”,并签订书面旅游合同。


5、管理者更要“洁身自好”

对于旅游管理者的职责,旅游法也进行了界定和规范。旅游主管部门可以进入涉嫌违法的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对涉嫌违法的经营者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这就为旅游主管部门合理的监督检查行为提供了依据。

在鼓励有效监管的同时,对于管理者的不良行为,旅游法也作出了相应的限定性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向旅行社和导游收取管理费;没有组织导游培训仍索取培训费;借监督检查为名,吃拿卡要,都严重干扰了旅游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现实中,有些旅游主管部门指定一些购物商店,是因与旅游部门或者旅行社从业者有利益关联的商店,未来随着旅游法的实施,一些情况将逐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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