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和《城市湿地公园设计导则》的通知

2017-10-23 绿维文旅 标签: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园林绿化局、水务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绿化市容管理局、水务局,天津市规划局、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水务局,重庆市规划局、城市管理委员会、水利局,海南省规划委员会、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城市湿地是重要的生态资源和生态空间,为切实履行《湿地公约》,全面加强城市湿地保护,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我部制定了《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建城[2005]16号)同时废止。

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城市湿地是城市重要的生态基础设施,为保护城市湿地资源,加强城市湿地公园管理,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和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生物资源。

城市湿地是指符合以上湿地定义,且分布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属于城市生态系统组成部分的自然、半自然或人工水陆过渡生态系统。

城市湿地公园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保护城市湿地资源为目的,兼具科普教育、科学研究、休闲游览等功能的公园绿地。

第三条 城市湿地保护是生态公益事业,应遵循全面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基本原则。

城市湿地应纳入城市绿线划定范围。严禁破坏城市湿地水体水系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区域内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自然性。

通过设立城市湿地公园等形式,实施城市湿地资源全面保护,在不破坏湿地的自然良性演替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湿地的社会效益,满足人民群众休闲休憩和科普教育需求。

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禁止出租转让湿地资源,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不得从事挖湖采沙、围护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与修复、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监督等工作,负责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设立和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与修复以及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监督,负责建立包括城市湿地资源普查、动态监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与实施等相关信息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以及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各城市应在全面摸底调查、评估分析的基础上,组织制定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发展规划方案,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严格管理,并与城市生态修复专项规划、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等统筹衔接,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

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发展规划方案应明确保护目标、保护范围、主要任务、重点工作和具体实施方案。

第六条 城市湿地实施全面保护、分级管理,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湿地公园,可以申请设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发展规划,用地权属无争议,已按要求划定和公开绿线范围。

(二)湿地生态系统或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湿地生物物种独特;或者湿地面临面积缩小、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威胁,具有保护紧迫性。

(三)湿地面积占公园总面积50%以上。

第七条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设立,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直辖市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八条 申请国家城市湿地公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列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请示;

(二)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申请报告和申请表(见附件);

(三)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和生态修复的方案;

(四)城市湿地资源现状及重要资源的图纸、照片、影像和其他有关材料。

(五)城市湿地公园用地红线图、城市湿地公园绿线图及在两种以上媒体公示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收到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考察评估,对符合条件的设立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己设立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应标明界区,设立界碑、标牌和保护标识,并按申报方案明确管理机构、建立技术与管理队伍、保障保护管理资金。

第十一条 己批准设立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应在1年内编制完成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应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水系规划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二条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范围等规划内容变更,须组织专题论证、公开公示,并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三条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应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信息档案和湿地动态监测数据库,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及时向上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城市湿地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城市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或者控告。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结果和社会公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情况,组织抽查或专项督查。

对管理和保护不利,造成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功能等受到破坏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设立命名,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2017年10月1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湿地公园设计导则》的通知

建办城[2017]63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促进城市湿地资源的系统保护与合理利用,提升生态园林建设质量, 保障城市湿地公园设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更好地发挥城市湿地公园的综合效益,在总结国内外湿地保护与湿地公园科研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12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设计原则、总体设计、栖息地设计、水系设计、竖向设计、种植设计、道路与铺装设计、配套设施设计、基础工程设计、设计成果。

本导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主要起草单位:华中农业大学、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武汉市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东北林业大学、西南林业大学、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深圳市北林苑景观及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苏州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等。

本导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指导实施与监督管理,华中农业大学风景园林系负责技术解释。请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城市湿地公园设计导则

目  录

1  总则……1

2  术语……2

3  设计原则……3

4  总体设计……4

4.1  基本要求……4

4.2  资源调查与分析评价……4

4.3  定位与目标……5

4.4  功能分区……5

4.5  游客容量计算……6

4.6  用地比例……7

4.7  湿地保护与修复……7

5  栖息地设计…….…9

5.1  基本要求……9

5.2  动植物保护……9

5.3  栖息地系统设计……9

5.4  栖息地要素设计……9

6  水系设计……11

6.1  基本要求……11

6.2  水域设计……11

6.3  驳岸设计……12

7  竖向设计……13

7.1  基本要求……13

7.2  高程控制……13

7.3  挖填方设计……13

7.4  道路及场地坡度设计……13

8  种植设计……14

8.1  基本要求……14

8.2  植物选择与配置……14

9  道路与铺装设计……16

9.1  交通组织……16

9.2  道路设计……16

9.3  铺装及场地设计……17

10 配套设施设计……18

11 基础工程设计……20

12 设计成果……21

编制说明……23

1 总 则

1.0.1 为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城市湿地资源,规范城市湿地公园设计,指导公园有序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湿地公园设计相关工作。

1.0.3 城市湿地公园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湿地 Wetland

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水域。

2.0.2  城市湿地 Urban Wetland

符合以上湿地定义,且分布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属于城市生态系统组成部分的自然、半自然或人工水陆过渡生态系统。

2.0.3 栖息地 habitat

维持生物整个或部分生命周期中正常生命活动所依赖的各种环境资源的总和。它是野生动物集中分布、活动、觅食的场所,也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2.0.4  城市湿地公园 Urban Wetland Park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保护城市湿地资源为目的,兼具科普教育、科学研究、休闲游览等功能的公园绿地。

3  设计原则

3.0.1  生态优先

城市湿地公园设计应遵循尊重自然、顺应自然、生态优先的基本原则,围绕湿地资源全面保护与科学修复制定有针对性的公园设计方案,始终将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作为公园的首要功能定位。

3.0.2  因地制宜

在尊重场地及其所在地域的自然、文化、经济等现状条件,尊重所有相关上位规划的基础上开展公园设计,保障设计切实可行,彰显特色。

3.0.3  协调发展

通过综合保护、系统设计等保障湿地与周边环境共生共荣;保持公园内不同区域及功能协调共存;实现科学保护、合理利用、良性发展。

4  总体设计

4.1  基本要求

4.1.1  作为城市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生态基础设施之一,公园应以湿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为首要任务,兼顾科教及游憩等综合功能。用地权属应无争议,无污染隐患。对可能存在污染的场地,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估采取相应的污染处理和防范措施。对水质及土壤污染较为严重的湿地,需经治理达标后方能进行建设。

4.1.2  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满足城市湿地资源保护规划、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要求,具备湿地生态功能与公园建设条件。公园规模与湿地面积指标要求如表4-1所示。

表4-1公园规模与湿地所占比例

公园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公园面积 ≤50公顷 50~200公顷(不含) ≥200公顷

湿地所占比例 ≥50% ≥50% ≥50%

4.1.3 依法严格控制水源保护区及其它生态环境敏感区内的相关建设。坚决杜绝在环境条件不适宜的情况下通过大面积开挖等人为干预措施,或以旅游开发为导向进行湿地公园建设。

4.1.4 综合考虑区域防洪及其它水利要求,在保障游人安全和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前提下实现对区域水系统的有效调节。

4.1.5 尽量避免向市政管网排水,保持自然水体径流过程,合理收集利用降水资源;雨洪管理相关设计应与竖向设计、水系设计、栖息地设计和游憩设施设计相协调。

4.1.6 根据详细的基址踏勘,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湿地保护与修复措施。

4.1.7 依法保护特有的栖息地、古树名木与历史文化遗产,合理利用场地原有自然与文化资源,体现地域特色。

4.2 资源调查与分析评价

综合运用多学科研究方法,对场地的现状及历史进行全面调查。重点调查与基址相关的生态系统动态监测数据、水资源、土壤环境、生物栖息地等。根据各地情况和不同湿地类型与功能,建立合理的评价体系,对现有资源类别、优势、保护价值、存在的矛盾与制约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相应的设计对策与设计重点,形成调研报告及图纸。有条件的可建立湿地公园基础数据库。(内容详见表4-2)

表4-2 城市湿地公园资源调查与评价分析内容

分析评价类型 分析评价内容 备注

生态系统 湿地类型、功能特征、代表性、典型价值、敏感性、系统多样性、生态安全影响、生态承载力等。 重点分析基址生态本底所面临的干扰因素与程度,恢复可行性。生态环境敏感性、栖息地环境质量的分析与评价应作为指导公园设计的必要内容。

水资源与土壤环境 水文地质特点、水环境质量、水资源禀赋、降雨规律、水环境保护与内涝防治要求、土壤环境等。 须从区域到场地,尤其注意对小流域水系现状及湿地水环境的分析评价。

生物资源 植物种类、群落类型、典型群落、生境类型、主要动物及其栖息环境特点、生物多样性、生物通道、外来物种等。 注重对现有及潜在栖息地的分析。

景观资源 资源构成、资源等级、自然景观资源、人文资源等。 注意文化遗产的发掘与保护。

人工环境 用地适宜性、建设矛盾、周边居民分布、人为干扰状况、公众活动需求、交通状况、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建设情况、现有基础设施、与湿地有关的人文、历史、民俗等非物质遗产等。 结合现状与上位规划进行分析。

注:湿地公园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价应在基址现状特征基础上,遵循评价因子的可计量、主导性、代表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尽可能反映研究区内自然景观资源与生态状况。常用因子包括植被类型、植被盖度、水体污染程度、土壤质量、不透水层比例、生物多样性指数等。可根据湿地类型和所在区域不同,增加相关影响因子,并研究确定各因子影响权重、敏感性等级和不同敏感度区域的具体分布和边界,以指导公园的生态保护与环境建设。

4.3 定位与目标

明确公园建设定位,设计目标,主要特色,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时间安排和项目拟投资规模,设计成果等。重点明确湿地公园的主要功能、栖息地类型及保护与修复目标等。

4.4 功能分区

公园应依据基址属性、特征和管理需要科学合理分区,至少包括生态保育区、生态缓冲区及综合服务与管理区。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二级功能区。分区应考虑生物栖息地和湿地相关的人文单元的完整性。生态缓冲区及综合服务与管理区内的栖息地应根据需要划设合理的禁入区及外围缓冲范围。

4.4.1 生态保育区

对场地内具有特殊保护价值,需要保护和恢复的,或生态系统较为完整、生物多样性丰富、生态环境敏感性高的湿地区域及其它自然群落栖息地,应设置生态保育区。区内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活动,禁止游人及车辆进入。应根据生态保育区生态环境状况,科学确定区域大小、边界形态、联通廊道、周边隔离防护措施等。

4.4.2 生态缓冲区

为保护生态保育区的自然生态过程,在其外围应设立一定的生态缓冲区。生态缓冲区内生态敏感性较低的区域,可合理开展以展示湿地生态功能、生物种类和自然景观为重点的科普教育活动。生态缓冲区的布局、大小与形态应根据生态保育区所保护的自然生物群落所需要的繁殖、觅食及其它活动的范围、植物群落的生态习性等综合确定。区内除园务管理车辆及紧急情况外禁止机动车通行。在不影响生态环境的情况下,可适当设立人行及自行车游线,必要的停留点及科普教育设施等。区内所有设施及建构筑物须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

4.4.3 综合服务与管理区

在场地生态敏感性相对较低的区域,设立满足与湿地相关的休闲、娱乐、游赏等服务功能,以及园务管理、科研服务等区域。可综合考虑公园与城市周边交通衔接,设置相应的出入口与交通设施,营造适宜的游憩活动场地。除园务管理、紧急情况和环保型接驳车辆外,禁止其它机动车通行。可适当安排人行、自行车、环保型水上交通等不同游线,并设立相应的服务设施及停留点。可安排不影响生态环境的科教设施、小型服务建筑、游憩场地等,并合理布置雨洪管理设施及其它相关基础设施。

4.5 游客容量计算

公园游客容量根据不同分区分别计算,具体方法见表4-3。

表4-3 城市湿地公园游客容量计算方法

生态保育区 生态缓冲区 综合管理与服务区

0人 按线路法,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道路面积计算,5-15㎡/人。 按公式C=(A1/Am1)+C1计算,

式中:C——公园游人容量(人);

A1——公园陆地面积(㎡);

Am1——人均占有公园陆地面积(㎡);

C1——开展水上活动的水域游人容量(人)(仅计算综合服务与管理区内水域面积,不包括其他区域及栖息地内的水域面积)。

陆地游人容量宜按60~80㎡/人,水域游人容量宜按200~300㎡/人。

4.6 用地比例

公园用地面积包括陆地面积和水体面积。水体应以常水位线范围计算面积,潜流湿地面积应计入水体面积。

计算时应以公园陆地面积为基数,分区进行。其中陆地面积应分别计算绿化用地、建筑占地、园路及铺装用地面积及比例,并符合表4-4的规定。

表4-4 城市湿地公园用地比例(%)

陆地面积

(公顷) 用地类型 生态保育区 生态缓冲区 综合服务与管理区

≤50 绿化 100 >85 >80

管理建筑 - <0.5 <0.5

游憩建筑和服务建筑 - <1 <1

园路及铺装场地 - 5~8 5~10

50~100 绿化 100 >85 >80

管理建筑 - <0.3 <0.3

游憩建筑和服务建筑 - <0.5 <0.8

园路及铺装场地 - 5~8 5~10

101~300 绿化 100 >90 >85

管理建筑 - <0.1 <0.1

游憩建筑和服务建筑 - <0.3 <0.5

园路及铺装场地 - 3~5 5~8

≥300 绿化 100 >90 >85

管理建筑 - <0.1 <0.1

游憩建筑和服务建筑 - <0.2 <0.3

园路及铺装场地 - 3~5 5~8

注: 1.上表用地比例按相应功能区面积分别计算。

2.建筑用地比例指其中建筑占地面积的比例,建筑屋顶绿化和铺装面积不应重复计算。

3.园内所有建筑占地总面积应小于公园面积2%。除确有需要的观景塔以外,所有建筑总高应控制在10m以内,3层以下。

4.林荫停车场、林荫铺装场地的面积应计入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

5.生态保育区内仅允许最低限度的科研观测与安全保障设施。

4.7 湿地保护与修复

湿地修复应采取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法,强调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修复与保护相结合,树立“保护也是修复”的理念,首先从历史资料收集、现场取样调查、人类经济活动干扰度分析、土壤理化性质、岸带侵蚀度分析、微生物生态系统健康程度、湿地植被和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综合分析评价湿地面临的威胁与退化的成因,在此基础上,按照针对性与系统性相结合、局部与整体相结合、近期与远期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与修复方案,明确保护与修复工程的对象、位置、规模、技术措施、实施期限等内容。

对需要实施修复的区域,合理利用生物、生态、物化、水文等工程技术,逐步恢复退化湿地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最终达到湿地生态系统的自我持续状态。具体措施包括土壤治理、湿地水系修复、植被恢复与多样性提升、水体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恢复、入侵物种管理等。在湿地修复过程中,应充分利用泛滥河流和潮汐循环协助输送水分和营养物,增加湿地流动性,应采取减量化设计,尽量减少后期维护投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园林绿化局、水务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绿化市容管理局、水务局,天津市规划局、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水务局,重庆市规划局、城市管理委员会、水利局,海南省规划委员会、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城市湿地是重要的生态资源和生态空间,为切实履行《湿地公约》,全面加强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修复,规范引导城市湿地公园设计,我部制定了《城市湿地公园设计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建城[2005]97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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