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2011-11-16 绿维创景 标签:

      

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全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

    第1.0.3条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2)、大型风景区(101-500km2)、特大型风景区(500km2以上)。

    第1.0.4条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大型而又复杂的风景区,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可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1.0.5条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2.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3.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与措施,改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促使风景区有度、有序、有节律地持续发展。4.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关系,创造风景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风景游憩境域。

    第1.0.6条风景区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第1.0.7条风景区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第2章术语第2.0.1条风景名胜区也称风景区,海外的国家公园相当于国家级风景区。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第2.0.2条风景名胜区规划也称风景区规划。是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区规划,具有法律权威,必须严格执行。

    第2.0.3条风景资源也称景源、景观资源、风景名胜资源、风景旅游资源。是指能引起审美与欣赏活动,可以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事物与因素的总称。是构成风景环境的基本要素,是风景区产生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物质基础。

    第2.0.4条景物指具有独立欣赏价值的风景素材的个体,是风景区构景的基本单元。

    第2.0.5条景观指可以引起视觉感受的某种景象,或一定区域内具有特征的景象。

    第2.0.6条景点由若干相互关联的景物所构成、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并具有审美特征的基本境域单位。

    第2.0.7条景群

    第2.0.8条由若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景点群落或群体。

    第2.0.9条景区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景源类型、景观特征或游赏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包含有较多的景物和景点或若干景群,形成相对独立的分区特征。

    第2.0.10条风景线也称景线。由一连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线性风景形态或系列。

    第2.0.11条功能区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主要功能发展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形成相对独立的功能分区特征。

    第2.0.12条游人容量

    第2.0.13条在保持景观稳定性,保障游人游赏质量和舒适安全,以及合理利用资源的限度内,单位时间、一定规划单元内所能容纳的游人数量。是限制某时、某地游人过量集聚的警戒值。

    第2.0.14条在保持生态平衡与环境优美、依靠当地资源与维护风景区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一定地域范围内允许分布的常住居民数量。是限制某个地区过量发展生产或聚居人口的特殊警戒值。

    3.1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第3.1.1条基础资料应依据风景区的类型、特征和实际需要,提出相应的调查提纲和指标体系,进行统计和典型调查。

    第3.1.2条应在多学科综合考察或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取得完整、正确的现状和历史基础资料,并做到统计口径一致或具有可比性。

    第3.1.3条基础资料调查类别,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第3.1.4条现状分析应包括:自然和历史人文特点;各种资源的类型、特征、分布及其多重性分析;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潜力、条件与利弊;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矛盾的分析;风景区的生态、环境、社会与区域因素等五个方面。

    第3.1.5条现状分析结果,必须明确提出风景区发展的优势与动力、矛盾与制约因素、规划对策与规划重点等三方面内容。

    3.2风景资源评价

    第3.2.1条风景资源评价应包括:景源调查;景源筛选与分类;景源评分与分级;评价结论四部分。

    第3.2.2条风景资源评价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1.风景资源评价必须在真实资料的基础上,把现场踏查与资料分析相结合,实事求是地进行;2.风景资源评价应采取定性概括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价景源的特征;3.根据风景资源的类别及其组合特点,应选择适当的评价单元和评价指标,对独特或濒危景源,宜作单独评价。

    第3.2.3条风景资源调查内容的分类,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第3.2.4条风景资源评价单元应以景源现状分布图为基础,根据规划范围大小和景源规模、内容、结构及其游赏方式等特征,划分若干层次的评价单元,并作出等级评价。

    第3.2.5条在省域、市域的风景区体系规划中,应对风景区、景区或景点作出等级评价。

    第3.2.6条在风景区的总体、分区、详细规划中,应对景点或景物作出等级评价。

    第3.2.7条风景资源评价应对所选评价指标进行权重分析,评价指标的选择应符合表3.2.7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风景区或部分较大景区进行评价时,宜选用综合评价层指标;2.对景点或景群进行评价时,宜选用项目评价层指标;3.对景物进行评价时,宜在因子评价层指标中选择。

    第3.2.8条风景资源分级标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景源评价分级必须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五级;2.应根据景源评价单元的特征,及其不同层次的评价指标分值和吸引力范围,评出风景资源等级;3.特级景源应具有珍贵、独特、世界遗产价值和意义,有世界奇迹般的吸引力;4.一级景源应具有名贵、罕见、国家重点保护价值和国家代表性作用,在国内外著名和有国际吸引力;5.二级景源应具有重要、特殊、省级重点保护价值和地方代表性作用,在省内外闻名和有省际吸引力;6.三级景源应具有一定价值和游线辅助作用,有市县级保护价值和相关地区的吸引力;7.四级景源应具有一般价值和构景作用,有本风景区或当地的吸引力。

    第3.2.9条风景资源评价结论应由景源等级统计表、评价分析、特征概括等三部分组成。评价分析应表明主要评价指标的特征或结果分析;特征概括应表明风景资源的级别数量、类型特征及其综合特征。

    3.3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第3.3.1条确定风景区规划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应依据以下原则:景源特征及其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历史文化与社会的连续性;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3.3.2条划定风景区范围的界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必须有明确的地形标志物为依托,既能在地形图上标出,又能在现场立桩标界;2.地形图上的标界范围,应是风景区面积的计量依据;3.规划阶段的所有面积计量,均应以同精度的地形图的投影面积为准。

    第3.3.3条风景区的性质,必须依据风景区的典型景观特征、游览欣赏特点、资源类型、区位因素,以及发展对策与功能选择来确定。

    第3.3.4条风景区的性质应明确表述风景特征、主要功能、风景区级别等三方面内容,定性用词应突出重点、准确精炼。

    第3.3.5条风景区的发展目标,应依据风景区的性质和社会需求,提出适合本风景区的自我健全目标和社会作用目标两方面的内容,并应遵循以下原则:1.贯彻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基本原则;2.充分考虑历史、当代、未来三个阶段的关系,科学预测风景区发展的各种需求;3.因地制宜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4.使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功能安排和项目配置、人口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各项主要目标,同国家与地区的社会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趋势及步调相适应。

    3.4分区、结构与布局第3.4.1条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属性、特征及其存在环境进行合理区划,并应遵循以下原则:1.同一区内的规划对象的特性及其存在环境应基本一致;2.同一区内的规划原则、措施及其成效特点应基本一致;3.规划分区应尽量保持原有的自然、人文、线状等单元界限的完整性。

    第3.4.2条根据不同需要而划分的规划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需调节控制功能特征时,应进行功能分区;2.当需组织景观和游赏特征时,应进行景区划分;3.当需确定保护培育特征时,应进行保护区划分;4.在大型或复杂的风景区中,可以几种方法协调并用。

    第3.4.3条风景区应依据规划目标和规划对象的性能、作用及其构成规律来组织整体规划结构或模型,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规划内容和项目配置应符合当地的环境承载能力、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道德规范,并能促进风景区的自我生存和有序发展;2.有效调节控制点、线、面等结构要素的配置关系;3.解决各枢纽或生长点、走廊或通道、片区或网格之间的本质联系和约束条件。

    第3.4.4条凡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风景区,或其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2时,应进行风景区的职能结构分析与规划,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兼顾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和当地居民三者的需求与利益;2.风景游览欣赏职能应有独特的吸引力和承受力;3.旅游接待服务职能应有相应的效能和发展动力;4.居民社会管理职能应有可靠的约束力和时代活力;5.各职能结构应自成系统并有机组成风景区的综合职能结构网络。

    第3.4.5条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地域分布、空间关系和内在联系进行综合部署,形成合理、完善而又有自身特点的整体布局,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正确处理局部、整体、外围三层次的关系;2.解决规划对象的特征、作用、空间关系的有机结合问题;3.调控布局形态对风景区有序发展的影响,为各组成要素、各组成部分能共同发挥作用创造满意条件;4.构思新颖,体现地方和自身特色。

    3.5容量、人口及生态原则

    第3.5.1条风景区游人容量应随规划期限的不同而有变化。对一定规划范围的游人容量,应综合分析并满足该地区的生态允许标准、游览心理标准、功能技术标准等因素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态允许标准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2.游人容量应由一次性游人容量、日游人容量、年游人容量三个层次表示。(1)一次性游人容量(亦称瞬时容量),单位以“人/次”表示;(2)游人容量,单位以“人次/日”表示;(3)游人容量,单位以“人次/年”表示。

    3.游人容量的计算方法宜分别采用:线路法、卡口法、面积法、综合平衡法,并将计算结果填入表3.5.1.1:

    第3.5.1条风景区游人容量应随规划期限的不同而有变化。对一定规划范围的游人容量,应综合分析并满足该地区的生态允许标准、游览心理标准、功能技术标准等因素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生态允许标准应符合表3.5.1的规定;游憩用地生态容量表3.5.1

    用地类型允许容人量和用地指标

    (人/公顷)(m2/人)

    (1)针叶林地(2)阔叶林地(3)森林公园(4)疏林草地(5)草地公园(6)城镇公园(7)专用浴场(8)浴场水域(9)浴场沙滩2-34-8<15-2020-25<7030-200<5001000-20001000-20005000-33002500-1250>660-500500-400>140330-50>2020-1010-5

    2.游人容量应由一次性游人容量、日游人容量、年游人容量三个层次表示。(1)一次性游人容量(亦称瞬时容量),单位以“人/次”表示;(2)游人容量,单位以“人次/日”表示;(3)游人容量,单位以“人次/年”表示。3.游人容量的计算方法宜分别采用:线路法、卡口法、面积法、综合平衡法,并将计算结果填入表3.5.1.1:游人容量计算一览表表3.5.1.1

    (1)游览用地名称(2)计算面积(m2)(3)计算指标(m2/人)(4)一次性容量(人/次)(5)日周转率(次)(6)日游人容量(人次/日)(7)备注

    .

    4.游人容量计算宜采用下列指标:(1)线路法: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道路面积计,5-10m2/人。(2)面积法: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游览面积计。其中:主景景点:50-100m2/人(景点面积);一般景点:100-100m2/人(景点面积);浴场海域:10-20m2/人(海拔0~-2以内水面);浴场沙滩:5-10m/人(海拔0~+2m以内沙滩)。(3)卡口法:实测卡口处单位时间内通过的合理游人量。单位以“人次/单位时间”表示。5.游人容量计算结果应与当地的淡水供水、用地、相关设施及环境质量等条件进行校核与综合平衡,以确定合理的游人容量。

    第3.5.2条风景区总人口容量测算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容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50人/km2时,宜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2.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2时,必须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3.居民容量应依据最重要的要素容量分析来确定,其常规要素应是:淡水、用地、相关设施等。

    第3.5.3条风景区人口规模的预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人口发展规模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2.一定用地范围内的人口发展规模不应大于其总人口容量;3.职工人口应包括直接服务人口和维护管理人口;4.居民人口应包括当地常住居民人口。

    第3.5.4条风景区内部的人口分布应符合下列原则:1.根据游赏需求、生境条件、设施配置等因素对各类人口进行相应的分区分期控制;2.应有合理的疏密聚散变化,使其各得其所;3.防止因人口过多或不适当集聚而不利于生态与环境;4.防止因人口过少或不适当分散而不利于管理与效益。

    第3.5.5条风景区的生态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1.制止对自然环境的人为消极作用,控制和降低人为负荷,应分析游览时间、空间范围、游人容量、项目内容、开发强度等因素,并提出限制性规定或控制性指标;2.保持和维护原有生物种群、结构及其功能特征,保护典型而有示范性的自然综合体;3.提高自然环境的复苏能力,提高氧、水、生物量的再生能力与速度,提高其生态系统或自然环境对人为负荷的稳定性或承载力。

    第3.5.6条风景区的生态分区应符合下列原则:1.应将规划用地的生态状况按四个等级分别加以标明;2.生态分区的一般标准应符合表3.5.6的规定;

    3.按其他生态因素划分的专项生态危机区应包括热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污染、放射性污染、卫生防疫条件、自然气候因素、振动影响、视觉干扰等内容;4.生态分区应对土地使用方式、功能分区、保护分区和各项规划设计措施的配套起重要作用。

    第3.5.7条风景区规划应控制和降低各项污染程度,其环境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符合GB3095-1996中规定的一级标准;

    2.地面水环境质量一般应按CB3838-88中规定的第一级标准执行,游泳用水应执行GB9667-88中规定的标准,海水浴场水质标准不应低于GB3097-82中规定的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应符合GB5749-85中的规定;3.风景区室外允许噪声级应低于CB3096-93中规定的“特别住宅区”的环境噪声标准值;4.放射防护标准应符合GBJ8-74中规定的有关标准。

    4.1保护培育规划第4.1.1条保护培育规划应包括查清保育资源,明确保育的具体对象,划定保育范围,确定保育原则和措施等基本内容。

    第4.1.2条风景保护的分类应包括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史迹保护区、风景恢复区、风景游览区和发展控制区等,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生态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1)对风景区内有科学研究价值或其他保存价值的生物种群及其环境,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生态保护区。(2)在生态保护区内,可以配置必要的研究和安全防护性设施,应禁止游人进入,不得搞任何建筑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入。2.自然景观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1)对需要严格限制开发行为的特殊天然景源和景观,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自然景观保护区。(2)在自然景观保护区内,可以配置必要的步行游览和安全防护设施,宜控制游人进入,不得安排与其无关的人为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入。3.史迹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1)在风景区内各级文物和有价值的历代史迹遗址的周围,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史迹保护区。(2)在史迹保护区内,可以安置必要的步行游览和安全防护设施,宜控制游人进入,不得安排旅宿床位,严禁增设与其无关的人为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入,严禁任何不利于保护的因素进入。4.风景恢复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1)对风景区内需要重点恢复、培育、抚育、涵养、保持的对象与地区,例如森林与植被、水源与水土、浅海及水域生物、珍稀濒危生物、岩溶发育条件等,宜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恢复区。(2)在风景恢复区内,可以采用必要技术措施与设施;应分别限制游人和居民活动,不得安排与其无关的项目与设施,严禁对其不利的活动。5.风景游览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1)对风景区的景物、景点、景群、景区等各级风景结构单元和风景游赏对象集中地,可以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游览区。(2)在风景游览区内,可以进行适度的资源利用行为,适宜安排各种游览欣赏项目;应分级限制机动交通及旅游设施的配置。并分级限制居民活动进入。6.发展控制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1)在风景区范围内,对上述五类保育区以外的用地与水面及其他各项用地,均应划为发展控制区。(2)在发展控制区内,可以准许原有土地利用方式与形态,可以安排同风景区性质与容量相一致的各项旅游设施及基地,可以安排有序的生产、经营管理等设施,应分别控制各项设施的规模与内容。

    第4.1.3条风景保护的分级应包括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等四级内容,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特级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1)风景区内的自然保护核心区以及其他不应进入游人的区域应划为特级保护区。(2)特级保护区应以自然地形地物为分界线,其外围应有较好的缓冲条件,在区内不得搞任何建筑设施。2.一级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1)在一级景点和景物周围应划出一定范围与空间作为一级保护区,宜以一级景点的视域范围作为主要划分依据。(2)一级保护区内可以安置必需的步行游赏道路和相关设施,严禁建设与风景无关的设施,不得安排旅宿床位,机动交通工具不得进入此区。3.二级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1)在景区范围内,以及景区范围之外的非一级景点和景物周围应划为二级保护区。(2)二级保护区内可以安排少量旅宿设施,但必须限制与风景游赏无关的建设,应限制机动交通工具进入本区。4.三级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1)在风景区范围内,对以上各级保护区之外的地区应划为三级保护区。(2)在三级保护区内,应有序控制各项建设与设施,并应与风景环境相协调。

    第4.1.4条保护培育规划应依据本风景区的具体情况和保护对象的级别而择优实行分类保护或分级保护,或两种方法并用,应协调处理保护培育、开发利用、经营管理的有机关系,加强引导性规划措施。

    4.2风景游赏规划第4.2.1条风景游览欣赏规划应包括景观特征分析与景象展示构思;游赏项目组织;风景单元组织;游线组织与游程安排;游人容量调控;风景游赏系统结构分析等基本内容。

    第4.2.2条景观特征分析和景象展示构思,应遵循景观多样化和突出自然美的原则,对景物和景观的种类、数量、特点、空间关系、意趣展示及其观览欣赏方式等进行具体分析和安排;并对欣赏点选择及其视点、视角、视距、视线、视域和层次进行分析和安排。

    第4.2.3条游赏项目组织应包括项目筛选、游赏方式、时间和空间安排、场地和游人活动等内,并遵循以下原则:1.在与景观特色协调,与规划目标一致的基础上,组织新、奇、特、优的游赏项目;2.权衡风景资源与环境的承受力,保护风景资源永续利用;3.符合当地用地条件、经济状况及设施水平;4.尊重当地文化习俗、生活方式和道德规范。

    第4.2.4条游赏项目内容可在表4.2.4中择优并演绎。

    第4.2.5条风景单元组织应把游览欣赏对象组织成景物、景点、景群、园苑、景区等不同类型的结构单元,并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据景源内容与规模、景观特征分区、构景与游赏需求等因素进行组织;2.使游赏对象在一定的结构单元和结构整体中发挥良好作用;3.应为各景物间和结构单元间相互因借创造有利条件。

    第4.2.6条景点组织应包括景点的构成内容、特征、范围、容量;景点的主、次、配景和游赏序列组织;景点的设施配备;景点规划一览表等四部分。

    第4.2.7条景区组织应包括:景区的构成内容、特征、范围、容量;景区的结构布局、主景、景观多样化组织;景区的游赏活动和游线组织;景区的设施和交通组织要点等四部分。

    第4.2.8条游线组织应依据景观特征、游赏方式、游人结构、游人体力与游兴规律等因素,精心组织主要游线和多种专项游线,并应包括下列内容:1.游线的级别、类型、长度、容量和序列结构;2.不同游线的特点差异和多种游线间的关系;3.游线与游路及交通的关系。

    第4.2.9条游程安排应由游赏内容、游览时间、游览距离限定。游程的确定宜符合下列规定:1.一日游:不需住宿,当日往返;2.二日游:住宿一夜;3.多日游:住宿二夜以上。4.3典型景观规划第4.3.1条风景区应依据其主体特征景观或有特殊价值的景观进行典型景观规划。应包括典型景观的特征与作用分析;规划原则与目标;规划内容、项目、设施与组织;典型景观与风景区整体的关系等内容。

    第4.3.2条典型景观规划必须保护景观本体及其环境,保持典型景观的永续利用;应充分挖掘与合理利用典型景观的特征及价值,突出特点,组织适宜的游赏项目与活动;应妥善处理典型景观与其他景观的关系。

    第4.3.3条植物景观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1.维护原生种群和区系,保护古树名木和现有大树,培育地带性树种和特有植物群落;2.因境制宜地恢复、提高植被覆盖率,以适地适树的原则扩大林地,发挥植物的多种功能优势,改善风景区的生态和环境;3.利用和创造多种类型的植物景观或景点,重视植物的科学意义,组织专题游览环境和活动;4.对各类植物景观的植被覆盖率、林木郁闭度、植物结构、季相变化、主要树种、地被与攀缘植物、特有植物群落、特殊意义植物等,应有明确的分区分级的控制性指标及要求;5.植物景观分布应同其他内容的规划分区相互协调;在旅游设施和居民社会用地范围内,应保持一定比例的高绿地率或高覆盖率控制区。

    第4.3.4条建筑景观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1.应维护一切有价值的原有建筑及其环境,严格保护文物类建筑,保护有特点的民居、村寨和乡土建筑及其风貌;2.风景区的各类新建筑,应服从风景环境的整体需求,不得与大自然争高低,在人工与自然协调融合的基础上,创造建筑景观和景点;3.建筑布局与相地立基,均应因地制宜,充分顺应和利用原有地形,尽量减少对原有地物与环境的损伤或改造;4.对风景区内各类建筑的性质与功能、内容与规模、标准与档次、位置与高度、体量与体形、色彩与风格等,均应有明确的分区分级控制措施;5.在景点规划或景区详细规划中,对主要建筑宜提出:(1)总平面布置;(2)剖面标高;(3)立面标高总框架;(4)同自然环境和原有建筑的关系等四项控制措施。

    第4.3.5条溶洞景观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1.必须维护岩溶地貌、洞穴体系及其形成条件,保护溶洞的各种景物及其形成因素,保护珍稀、独特的景物及其存在环境;2.在溶洞功能选择与游人容量控制、游赏对象确定与景象意趣展示、景点组织与景区划分、游赏方式与游线组织、导游与赏景点组织等方面,均应遵循自然与科学规律及其成景原理,兼顾洞景的欣赏、科学、历史、保健等价值,有度有序地利用与发挥洞景潜力,组织适合本溶洞特征的景观特色;3.应统筹安排洞内与洞外景观,培育洞顶植被,禁止对溶洞自然景物滥施人工;4.溶洞的石景与土石方工程、水景与给排水工程、交通与道桥工程、电源与电缆工程、防洪与安全设备工程等,均应服从风景整体需求,并同步规划设计;5.对溶洞的灯光与灯具配置、导游与电器控制,以及光象、音响、卫生等因素,均应有明确的分区分级控制要求及配套措施。

    第4.3.6条竖向地形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1.维护原有地貌特征和地景环境,保护地质珍迹、岩石与基岩、土层与地被、水体与水系,严禁炸山采石取土、乱挖滥填盲目整平、剥离及覆盖表土,防止水土流失、土壤退化、污染环境;2.合理利用地形要素和地景素材,应随形就势、因高就低地组织地景特色,不得大范围地改变地形或平整土地,应把未利用的废弃地、洪泛地纳入治山理水范围加以规划利用;3.对重点建设地段,必须实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不得套用“几通一平”的开发模式,应统筹安排地形利用、工程补救、水系修复、表土恢复、地被更新、景观创意等各项技术措施;4.有效保护与展示大地标志物、主峰最高点、地形与测绘控制点,对海拔高度高差、坡度坡向、海河湖岸、水网密度、地表排水与地下水系、洪水潮汐淹没与浸蚀、水土流失与崩塌、滑坡与泥石流灾变等地形因素,均应有明确的分区分级控制;5.竖向地形规划应为其他景观规划、基础工程、水体水系流域整治及其他专项规划创造有利条件,并相互协调。

    4.4游览设施规划

    第4.4.1条旅行游览接待服务设施规划应包括游人与游览设施现状分析;客源分析预测与游人发展规模的选择;游览设施配备与直接服务人口估算;旅游基地组织与相关基础工程;游览设施系统及其环境分析等五部分。

    第4.4.2条游人现状分析,应包括游人的规模、结构、递增率、时间和空间分布及其消费状况。

    第4.4.3条游览设施现状分析,应表明供需状况、设施与景观及其环境的相互关系。

    第4.4.4条客源分析与游人发展规模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1.分析客源地的游人数量与结构、时空分布、出游规律、消费状况等;2.分析客源市场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3.预测本地区游人、国内游人、海外游人递增率和旅游收入;4.游人发展规模、结构的选择与确定,应符合表4.4.4的内容要求;5.合理的年、日游人发展规模不得大于相应的游人容量。

    第4.4.5条游览设施配备应包括旅行、游览、饮食、住宿、购物、娱乐、保健和其他等八类相关设施。应依据风景区、景区、景点的性质与功能,游人规模与结构,以及用地、淡水、环境等条件,配备相应种类、级别、规模的设施项目。

    1.旅宿床位应是游览设施的调控指标,应严格限定其规模和标准,应做到定性、定量、定位、定用地范围,并按(4.4.5-1)式计算。床位数=平均停留天数×年住宿人数/年旅游天数×床位利用率(4.4.5-1)

    2.直接服务人员估算应以旅宿床位或饮食服务两类游览设施为主,其中,床位直接服务人员估算可按(4.4.5-2)计算:直接服务人员=床位数×直接服务人员与床位数比例(4.4.5-2)

    (式中,直接服务人口与床位数比例:1:2-1:10)

    第4.4.6条游览设施布局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应方便游人,利于发挥设施效益,便于经营管理与减少干扰。应依据设施内容、规模、等级、用地条件和景观结构等,分别组成服务部、旅游点、旅游村、旅游镇、旅游城、旅游市等六级旅游服务基地,并提出相应的基础工程原则和要求。

    第4.4.7条旅游基地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1.应有一定的用地规模,既应接近游览对象又应有可靠的隔离,应符合风景保护的规定,严禁将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保健、机动交通等设施布置在有碍景观和影响环境质量的地段;2.应具备相应的水、电、能源、环保、抗灾等基础工程条件,靠近交通便捷的地段,依托现有游览设施及城镇设施;3.避开有自然灾害和不利于建设的地段。

    第4.4.8条依风景区的性质、布局和条件的不同,各项游览设施既可配置在各级旅游基地中,也可以配置在所依托的各级居民点中,其总量和级配关系应符合风景区规划的需求,应符合表4.4.8的规定。游览设施与旅游基地分级配置表

    4.5基础工程规划第4.5.1条风景区基础工程规划,应包括交通道路、邮电通讯、给水排水和供电能源等内容,根据实际需要,还可进行防洪、防火、抗灾、环保、环卫等工程规划。

    第4.5.2条风景区基础工程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的要求;2.同风景区的特征、功能、级别和分区相适应,不得损坏景源、景观和风景环境;3.要确定合理的配套工程、发展目标和布局,并进行综合协调;4.对需要安排的各项工程设施的选址和布局提出控制性建设要求;5.对于大型工程或干扰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及其规划,应进行专项景观论证、生态与环境敏感性分析,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4.5.3条风景区交通规划,应分为对外交通和内部交通两方面内容。应进行各类交通流量和设施的调查、分析、预测,提出各类交通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等内容。1.对外交通应要求快速便捷,布置于风景区以外或边缘地区;2.内部交通应具有方便可靠和适合风景区特点,并形成合理的网络系统;3.对内部交通的水、陆、空等机动交通的种类选择、交通流量、线路走向、场站码头及其配套设施,均应提出明确而有效的控制要求和措施。

    第4.5.4条风景区道路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1.合理利用地形,因地制宜地选线,同当地景观和环境相配合;2.对景观敏感地段,应用直观透视演示法进行检验,提出相应的景观控制要求;3.不得因追求某种道路等级标准而损伤景源与地貌,不得损坏景物和景观;4.应避免深挖高填,因道路通过而形成的竖向创伤面的高度或竖向砌筑面的高度,均不得大于道路宽度。并应对创伤面提出恢复性补救措施。

    第4.5.5条邮电通讯规划,应提供风景区内外通讯设施的容量、线路及布局,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各级风景区均应配备能与国内联系的通讯设施;2.国家级风景区还应配备能与海外联系的现代化通讯设施;3.在景点范围内,不得安排架空电线穿过,宜采用隐蔽工程。

    第4.5.6条风景区给水排水规划,应包括现状分析;给、排水量预测;水源地选择与配套设施;给、排水系统组织;污染源预测及污水处理措施;工程投资框算。给、排水设施布局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在景点和景区范围内,不得布置暴露于地表的大体量给水和污水处理设施;2.在旅游村镇和居民村镇宜采用集中给水、排水系统,主要给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可安排在居民村镇及其附近。

    第4.5.7条风景区供电规划,应提供供电及能源现状分析,负荷预测,供电电源点和电网规划三项基本内容。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在景点和景区内不得安排高压电缆和架空电线穿过;2.在景点和景区内不得布置大型供电设施;3.主要供电设施宜布置于居民村镇及其附近。

    第4.5.8条风景区内供水、供电及床位用地标准,应在表4.5.8中选用,并以下限标准为主。

    4.6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第4.6.1条凡含有居民点的风景区,应编制居民点调控规划;凡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风景区,必须编制居民社会系统规划。

    第4.6.2条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应包括现状、特征与趋势分析;人口发展规模与分布;经营管理与社会组织;居民点性质、职能、动因特征和分布;用地方向与规划布局;产业和劳力发展规划等内容。

    第4.6.3条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严格控制人口规模,建立适合风景区特点的社会运转机制;2.建立合理的居民点或居民点系统;3.引导淘汰型产业的劳力合理转向。

    第4.6.4条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应科学预测和严格限定各种常住人口规模及其分布的控制性指标;应根据风景区需要划定无居民区、居民衰减区和居民控制区。

    第4.6.5条居民点系统规划,应与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相互协调,对已有的城镇和村点提出调整要求,对拟建的旅游村、镇和管理基地提出控制性规划纲要。

    第4.6.6条对农村居民点应划分为搬迁型、缩小型、控制型和聚居型等四种基本类型,并分别控制其规模布局和建设管理措施。

    第4.6.7条居民社会用地规划严禁在景点和景区内安排工业项目、城镇建设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用地,不得在风景区内安排有污染的工副业和有碍风景的农业生产用地,不得破坏林木而安排建设项目。

    4.7经济发展引导规划第4.7.1条经济发展引导规划,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风景与旅游发展战略为基本依据,形成独具风景区特征的经济运行条件。

    第4.7.2条经济发展引导规划应包括经济现状调查与分析;经济发展的引导方向;经济结构及其调整;空间布局及其控制;促进经济合理发展的措施等内容。

    第4.7.3条风景区经济引导方向,应以经济结构和空间布局的合理化结合为原则,提出适合风景区经济发展的模式及保障经济持续发展的步骤和措施。

    第4.7.4条经济结构的合理化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各主要产业的发展内容、资源配置、优化组合及其轻重缓急变化;2.明确旅游经济、生态农业和工副业的合理发展途径;3.明确经济发展应有利于风景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4.7.5条空间布局合理化应包括以下内容:1.应明确风景区内部经济、风景区周边经济、风景区所在地经济等三者的空间关系和内在联系;应有节律的调控区内经济、发展边缘经济、带动地区经济;2.明确风景区内部经济的分区分级控制和引导方向;3.明确综合农业生产分区、农业生产基地、工副业布局及其与风景保护区、风景游览地、旅游基地的关系。

    4.8土地利用协调规划第4.8.1条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应包括土地资源分析评估;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及其平衡表;土地利用规划及其平衡表等内容。

    第4.8.2条土地资源分析评估,应包括对土地资源的特点、数量、质量与潜力进行综合评估或专项评估。

    第4.8.3条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应表明土地利用现状特征,风景用地与生产生活用地之间关系,土地资源演变、保护、利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4.8.4条土地利用规划,应在土地利用需求预测与协调平衡的基础上,表明土地利用规划分区及其用地范围。

    第4.8.5条土地利用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突出风景区土地利用的重点与特点,扩大风景用地;2.保护风景游赏地、林地、水源地和优良耕地;3.因地制宜的合理调整土地利用,发展符合风景区特征的土地利用方式与结构。

    第4.8.6条风景区土地利用平衡应符合表4.8.6的规定,并表明规划前后土地利用方式和结构变化。

    第4.8.7条风景区的用地分类应按土地使用的主导性质进行划分,应符合表4.8.7的规定。

    第4.8.8条在具体使用表4.8.6和表4.8.7时,可依据工作性质、内容、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其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第4.8.9条土地利用规划应扩展甲类用地,控制乙类、丙类、丁类、庚类用地,缩减癸类用地。

    4.9分期发展规划

    第4.9.1条风景区总体规划分期应符合以下规定:1.第一期或近期规划:5年以内;2.第二期或远期规划:5-20年;3.第三期或远景规划:大于20年。

    第4.9.2条在安排每一期的发展目标与重点项目时,应兼顾风景游赏、游览设施、居民社会的协调发展,体现风景区自身发展规律与特点。

    第4.9.3条近期发展规划应提出发展目标、重点、主要内容,并应提出具体建设项目、规模、布局、投资估算和实施措施等。

    第4.9.4条远期发展规划的目标应使风景区内各项规划内容初具规模。并应提出发展期内的发展重点、主要内容、发展水平、投资框算、健全发展的步骤与措施。

    第4.9.5条远景规划的目标应提出风景区规划所能达到的最佳状态和目标。

    第4.9.6条近期规划项目与投资估算应包括风景游赏、游览设施、居民社会三个职能系统的内容以及实施保育措施所需的投资。

    第4.9.7条远期规划的投资框算应包括风景游赏、游览设施两个系统的内容。

    第5章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

    第5.0.1条风景区规划的成果应包括风景区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等四个部分。

    第5.0.2条规划文本应以法规条文方式,直接叙述规划主要内容的规定性要求。

    第5.0.3条规划图纸应清晰准确,图文相符,图例一致,并应在图纸的明显处标明图名、图例、风玫瑰、规划期限、规划日期、规划单位及其资质图签编号等内容。

    第5.0.4条规划设计的主要图纸应符合表5.0.4的规定。风景区总体规划图纸规定

    第5.0.5条规划说明书应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和目标,解释和说明规划内容。

    第5.0.1条风景区规划的成果应包括风景区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等四个部分。

    第5.0.2条规划文本应以法规条文方式,直接叙述规划主要内容的规定性要求。

    第5.0.3条规划图纸应清晰准确,图文相符,图例一致,并应在图纸的明显处标明图名、图例、风玫瑰、规划期限、规划日期、规划单位及其资质图签编号等内容。

    第5.0.4条规划设计的主要图纸应符合表5.0.4的规定。

    第5.0.5条规划说明书应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和目标,解释和说明规划内容。

    附录A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附录A.0.1条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第附录A.0.2条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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